新时代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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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一条规划背景5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5第三条规划原则6第二章规划内容7第四条规划依据7第五条规划年限8第六条规划范围8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8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9第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9第三章气象站现状与保障措施11第十条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11第十一条场地现状与相关规划11第十二条气象探测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建议14第十三条附则17附表118附表219附表320附表421附图122附图223附图324附图4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于2013年编制完成。由

2、于2023年1月1日国家一般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升级后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提高气候水平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应对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持续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特重新编制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

3、根本遵循,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技术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力保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同时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第三条规划

4、原则1 .协调规划。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统一,并以专项规划形式纳入法定城乡规划体系,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 .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并根据气象站周边现状条件,确定保护范围、标准和重点。3 .经济合理。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第二章规划内容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2018年修正)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7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5、中国气象局令(2004)第7号)8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9 .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气发(2020)50号)10 地面气象自动观测规范(第一版)10.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I1.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12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1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GB31221-2014)15 .自治区气象条例(2018年修正)16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4

6、年修正)17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正)18 .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编第五条规划年限本次规划年限为20242035年。第六条规划范围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划定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二、规划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控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岑城镇古塘村的实际情况,

7、确定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在半径100O米范围内设置保护区,划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为:(一)本体范围界线划定:气象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主要控制要求: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植物、作物;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观测场安全的活动。(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观测场围栏外移501000米空间范围内。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O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

8、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2)在气象站探测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3)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

9、装置;(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8)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允许修建的高度,应满足附表1和2。第三章气象站现状与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位于自治区市市岑城镇古塘村大坪顶(北纬22。57,12,东经110o59f40r0,观测场海拔202.0米,该观测站是我市唯一一个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该站由1958年6月1日建站的位于市岑城镇义洲大道268号的旧址搬迁而来,2014年1月1日在现址正式开展业务工作,现今的观测业务项目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空气温度和

10、湿度、风向和风速、降水、日照、蒸发、地面温度(含草温)、浅层和深层地温、雪深等。图一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第十一条场地现状与相关规划一、场地现状分析1.气象观测场现状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市岑城镇古塘村大坪顶,海拔为202.0米,根据现场勘测观测场的北面、西面和东面为市岑城镇古塘村林地,南面、东南面为市岑城镇古塘村民用住宅区和旱地,东北面为市第三人民医院,观测场围栏距离第三人民医院为150米,500米以内未见设置有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对气象探测环境暂时没有造成影响。此外,城市微波通道未经过场地,无电磁场干扰。总体而言,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良好。因此,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楼房建设需制定专项

11、规划,以确保不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永久保持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状态,确保气象资料的准确性。2.地平面遮蔽和人为障碍物情况图例:地形树木建筑OWI岫蹴B吐*4*4*H三三三三三三三三i三图二地平面遮蔽图和人为障碍物仰角图二、与气象站相关的规划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市岑城镇古塘村大坪顶处,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与气象观测站相关的规划主要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旧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编)。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来看(图三),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区域为生态休闲区,周边均为自然山体和林地,不属于城区发展范围,观测场海拔202.0米,总体规划中四周较远距离内未规划高出

12、观测场平面的建设项目。图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方案和最新“三区三线”成果中(图四),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位置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区,市气象局应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衔接,及时将本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图四“三区三线”成果图在未来的城乡建设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城乡建设,严格控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以满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禁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第十二条气象探测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建议一、气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

13、责重要气象设施的政府投资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及其建设用地的审批;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类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市林业局:主要负责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林地的种植、采伐、焚烧、放牧的审批。市气象局还需要将本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农业、岑城镇、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以本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应当事先征得建设规划部门、市气象局的同意方可审批,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二、其他在

14、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确因实施城镇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本规划内容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参考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内容编制。凡是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有矛盾冲突的,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15、为准。三、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1.本次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用地和建设用地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2 .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3 .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与本地发展建设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统筹兼顾解决。4 .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加以重视和加强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5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6 .本规划由市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市气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7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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