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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强化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XX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XX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
2、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XX市大数据中心是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负责:1、统筹管理各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2、审议、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3、评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4、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验收;5、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硬件、网络建设,提供统一云环境。第四条XX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和经费的统筹保障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XX市委网信办、XX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措施的落实;XX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
3、审计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工作。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充分利旧、统筹XX市通用资源和统建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内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要求,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需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第六条XX市中心机房是我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中心节点和政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中心,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非涉密应用系统应集中部署到XX市中心机房,未经XX市大数据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统一支撑服务。第七条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应按照
4、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服从和服务于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建设,依托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单位之间资源共享与交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对接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不按规定向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XX市大数据中心制定的编写指南提交评审及验收材料,评审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系统安全措施、资金来源、拨付方式、运维方式及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等。第九条非涉密业务系统应统一纳入XX市电子政务外网;对上级部门要求建设的专网,临时不能并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取得上级业务部门、XX市保密部门对网络架构及
5、安全保密方面的认可。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前,应与XX市大数据中心对接,初步研讨建设内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对于基础类、多部门共享共用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部门提出建设需求,XX市大数据中心统一招标建设;视频监控类项目应遵循XX市视频监控建设规范,建成后统一对接XX市大数据中心监控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服务类APP,所有面向群众服务应用移动端需将“爱XX”政务服务移动端作为唯一入口;用户群体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软件系统原则上应接入“XX通”。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XX市大数据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第十二条每年1
6、2月底前,XX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提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形成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XX市政府研究。第十三条根据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预算编制,XX市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经费。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如确需新增或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XX市政府提出申请。XX市大数据中心根据XX市政府意见,组织相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进行政府采购程序之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详细建设方案、评审申请、软硬件
7、资源需求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相关材料提交XX市大数据中心进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XX市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建设意见书。XX市大数据中心的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意见书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报XX市大数据中心审定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四章采购与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后的建设方案,向XX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申请,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或承建单位无法完成项目等问题,
8、应及时向XX市财政局、大数据中心报备,并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暂停项目建设。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将招标文件报XX市大数据中心备案。如招标文件内容与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不符,XX市大数据中心可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中止采购程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采购程序。第二十二条项目
9、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XX市大数据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源代码交付要求,其中定制开发类软件系统,相关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管理各环节中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XX市大数据中心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五章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6个月内(软件项目须试运行3个月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向XX市大数据中心提出验收申请,XX市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集约化、信息资源共享目标是否完成、设备清单是
10、否与合同一致、系统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实际需求等。各部门单位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XX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工程款,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不得私自拨付工程款。第二十六条XX市大数据中心应定期对部署在XX市中心机房的应用系统进行运算存储资源使用情况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调整运算存储资源分配。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后并投入使用12至24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XX市财政局可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是审查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重点评估项目对单位业务的促进程度、是否增强了单位的社会服务能力、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请
11、的软硬件资源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九条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严重偏离设计目标的,XX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选型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选型、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
12、保密设施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七章数据管理第三十四条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是管理XX市政务数据和政务应用的基础平台,各部门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承载,通过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并在XX市一体化大
13、数据平台基础上深化功能,逐步实现部门间业务协同。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由XX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所建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名称、提供单位、共享类型、共享条件、更新时限等,并按规定及时将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政务数据向XX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政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告知XX市大数据中心。第三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贝1.各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务信息,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第三十八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14、的原则,使用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应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使用过程的凭证信息被留存并可追溯。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XX市大数据中心会同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程序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XX市大数据中心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
15、定,致使政务信息化项目质量不高、使用效率低下的,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对损失、浪费严重,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