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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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实施方案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省市关于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针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设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重点任务(一)重点打击的非法

2、生产经营行为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2非法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等生产经营活动(行为);3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等活动(行为);4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5未经批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及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矿山建设项目以采代建、矿山勘探项目以采代探、矿山开采企业超层越界、不同

3、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开采等行为;6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行为;7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制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等行为;8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行为;9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

4、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等行为;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整改、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行为;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等行为;5 未按规

5、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6 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行为;7 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8 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未配齐,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等行为;9 违反承包、发包、

6、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0 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等行为;11 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非煤矿山领域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7、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股负责人XX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主导的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项目建设等名义掩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等非法违法行为。市生态环

8、境局龙陵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县水务局负责对非煤矿山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存在方案变更、水土保持重大设施变更未审批,未对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弃土场堆存及防护措施不到位,在水士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限期整改完成,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查处河道非法违法采砂行为。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查处矿山及尾矿库未经审批(许可)使用、非法占用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超范

9、围使用林地,使用林地期满后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危险化学品领域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副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

10、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管理成品油流通,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未经许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等行为;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1、龙陵大队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等非法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产品质量;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快递行业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三)建设工程领域

12、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副大队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

13、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查处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等行为。(四)道路运输领域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查处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

14、陵大队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巡游及网约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五)城镇燃气(含油气管道)领域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15、范围的矿山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城镇燃气企业、个人无证经营,燃气企业、门市手续不全,消防应急设施存在隐患,管理制度未上墙、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天然气低压管道未按规定运行,穿越密闭空间,违章占压等违法违规行为;燃气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和反恐应急演练”等行为。负责对非居民用气户未安装浓度泄漏报警装置,瓶装液化气用气户未规范用气,高层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燃气管理人员未对用气户终端做“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行为进行排查整改。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油气管道周边涉及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无证充装等非法违法行为。(六)烟花爆竹领域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大队长县供销社主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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