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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建设工程项目引入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
2、除质量通病,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社会需求的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二、实施内容(一)术语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方案所称业主,是指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二)试点范围在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率先试点推行工程质量缺
3、陷保险制度。鼓励其他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愿参加试点工作。(三)承保范围和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期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或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之内,由保险公
4、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四)保险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承包可采取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采用共保、保险联合体模式的,应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五)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
5、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的,可以探索不聘用工程监理。风险管理机构或风险管控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风险评价意见,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设计、施工单位等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六)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业主在工程质量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
6、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七)代位追偿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
7、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保留追偿权利,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八)信用应用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保险费率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于费率优惠。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在建设工程项目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二)规范运作,履职尽责。建设单位、保险机构以及质量风险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工作开展情况向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工作,并对保险参与主体履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