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资金过桥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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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创业资金过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中小企业在创业融资续贷过程中或经营中遇到突发事件引发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问题,维护企业良好信用,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创业过桥服务资金,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过桥服务,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县政府成立“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融资服务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统筹协调解决企业资金难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过桥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过桥公司),负责具体过桥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桥服务资金”是指过桥公

2、司对全县范围内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予以解决的资金。该项资金由过桥公司负责运作、具体承办,县财政保障和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工业园区内购买土地并自建厂房(或租赁政府标准厂房)、信用良好且上年度(或当年贷款)纳税额30万元以上(仅指增值税和所得税,包含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免税退税额)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扶持的其他重点企业视情况纳入扶持范围。第二章筹集、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第五条过桥资金由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筹,规模3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临时性还贷周转。第六条

3、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过桥公司可通过协议约定,向服务的中小企业收取过桥服务费,费率原则上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沆第七条借款人应保证自身征信良好,其信用的评定条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掌握,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县人民银行采取一年一评的方式评定,确定信用评定名单,并将评定结果发布给驻县各商业银行。第九条符合创业信用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企业,优先享有过桥资金借用资格;对评选结果较差的借款人,暂停或取消使用过桥资金。第十条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一)只能用于中小企业续贷应急的短期流动资金所需且封闭运行,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二)使用时间为7天以内,需延期的经县政府研究后可适当延期。

4、(三)借款人申请过桥资金额度应不大于其所对应的银行贷款金额,且单笔过桥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四)确有特殊原因需提高过桥资金额度、延长使用时间的,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第十一条过桥资金审批程序(一)借款人申请借用过桥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1个月前,向过桥公司领取中小企业创业过桥资金审批表(见附件2),向承贷银行领取中小企业创业过桥资金承诺函(见附件3)。(二)借款人如实填报过桥资金审批表和过桥资金承诺函,到相关部门和承贷银行签署意见并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送过桥公司。(S)审批通过后,过桥公司、借款人、承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过桥公司按照协议支付过桥资金,承贷银行确保借

5、款人借用的过桥资金归还过桥公司。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借用过桥资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申请借用还贷过桥资金的报告;(二)借款人在银行的借款凭证及相关抵质押手续资料;(S)相关部门签署了意见的过桥资金审批表及承贷银行签署了承诺的过桥资金承诺函;(四)过桥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查、审核借款人信息,确保借款人符合过桥条件;承贷银行应对借款人详细精准开展贷前尽职调查,确保续贷资金到位并按时归还过桥资金。第十四条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银行须及时通知过桥公司和借款人,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划入过桥公司账户,按时归还借用的过桥资金。第十五条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过桥资金的,过桥公司可以协议约定按拖欠金额每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80%的费率加收费用,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同时,降低逾期借款人下一笔过桥资金的额度。借款人连续两次逾期的列入过桥资金服务对象“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过桥资金。第十六条因承贷银行未能有效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借出的过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将追究承贷银行的相关责任,包括取消该行的评优评先表彰和县财政、县直单位、国有企业、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存款业务等。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融资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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