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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把握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是深刻领会、严格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自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实施。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
2、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以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因此,条例自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于2023年进行第三次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根据党章、宪法和法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现阶段从严治党新的实践制定的,既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果
3、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又对未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将新时期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新的纪律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团结一致,打赢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从严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新修订的条例沿用了六大纪律的体系划分,其中首先强调的依然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
4、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问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全部有新增政治规矩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言行的红线;对相应纪律处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量纪标准也更加科学、严明。这些做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再次释放出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明确信号。新修订的条例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强调,带动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全面从严,形成了纲举目张的效果。如在组织纪律方面,
5、在第八十条增加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处分规定。这些处分规定以更加清晰更加具体的特质凸显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党员应该做、可以做以及不能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各项纪律建设。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条例较之以往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明细、程序也更加完善。突出问题导向,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了我们党前进路上必须解决的最为紧迫、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独有难题。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
6、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7、,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同志们: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8、,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
9、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
10、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
11、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
12、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一)关于第一编总则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13、”等内容;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2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3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
15、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4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6、中。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