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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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经2023年10月26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6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间布局第三章生态环境第四章基础设施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国

2、际交流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实施。第三条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旅游先导、全域统筹的原则,将本市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水平高,城市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周到文明,旅游产业发达并成为城市主要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国际性旅游城市。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

3、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挥秦皇岛滨海生态优越、长城文化深厚的资源优势,以滨海地区和长城沿线为重点,优化整合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提升设施支撑和服务能力,推进全域、全季、全业态旅游,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路径、节点步骤、指标体系和职责权限。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第五条成立市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各县(区)成立促进国际一流旅

4、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体育、城管执法、海洋渔业、水务、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外事商务、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发布本市旅游产品诚信指

5、导价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第八条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不得误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第九条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倡导人人争做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全民参与塑造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品牌,形成讲文明、重礼仪、热情好客、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第二章空间布局第十条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陆海统筹、港城融合,优化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形成“主城带动、绿隔相间、特色发

6、展”的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结构。第十一条城市空间形态与风貌管控应当围绕“南海、中城、北山”整体格局,实行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和体量、城市色彩等要素管控,结合秦皇岛山海自然生态、长城历史文化、滨海旅游度假等特色,塑造“滨海风情、港城风尚、长城风韵”的总体风貌。城市核心区、重要滨海区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第十二条本市重点建设滨海旅游带和长城文化旅游带。深度挖掘本市海洋资源,优化海岸带空间布局,依托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等著名旅游目的地品牌,打造集生命健康、休闲度假、体育运动、会议会展、浪漫时尚、文化艺术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滨海旅游带。以长城世界文化遗产、长城

7、国家文化公园、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为载体,带动长城沿线发展。建设旅游小镇和最美长城村落,对老龙头、天下第一关、九门口、董家口、板厂峪、界岭口、桃林口等长城精品段落进行系统整合,打造集登山健行、徒步运动、户外游憩、乡村休闲等于一体的长城步道系统,培育长城品牌文旅活动,形成富有魅力和活力的长城文化旅游带。第十三条本市强化城市重要功能区、重要街道、城市节点、河流沿线、风景区周边天际线管控。引导建筑风貌与海岸线景观环境融为一体,提升沿岸建筑景观水平,打造北方优质海岸线。重点管控城市景观眺望视廊,保证视廊范围内山、水以及地标建筑的可见性,形成山水城相融的景观效果。第十四条本市坚持以人为本、主客共享,融合城

8、市生态空间,注重街区、邻里空间人性化、艺术化、国际化设计,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实施增绿筑景工程,建设尺度宜人、亲切自然的社区环境,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文化品位,营造优美、安全、舒适、共享的国际化城市公共空间。第三章生态环境第十五条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本市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构建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管

9、控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加强戴河、汤河、滦河、洋河等入海河流、海岸线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保障入海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改善入海河流以及海岸线生态功能,构建联通山海的水系生态廊道,打造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的生态景观。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以燕山山地、重点流域、沿海湿地等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

10、生态环境修复。加强山海关区石河南岛、北戴河区大潮坪、北戴河新区七里海潟湖等观鸟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保护迁徙鸟类季节性停歇取食水面、食物资源和栖息繁殖地,打造世界级观鸟胜地。依法利用自然保护地、海洋、沙滩、山体、森林、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统筹规划造林绿化空间,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加大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沿河、沿海、沿路和村庄绿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第二十条本市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行以基准值为基础的碳排放抵消制度。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支

11、持降碳产品开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构建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体系。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第四章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管理,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城市品位。开展城市体检,实施城市更新,注入文化旅游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和吸引力。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推进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全龄友好、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

12、、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严格规范和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宜游和美乡村建设。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城市组团间、山海间、滨海地区分层交通网络,建设集机场、港口、铁路、公路和滨海、滨河、城区慢行道等于一体的“快进慢游深体验”综合交通设施体系。提升火车站、机场、港口交通枢纽服务能力。完善旅游公路交通网络,推动交通干线与旅游景区衔接。完善滨海、长城、山海和田园等旅游风景道,配套建设自驾车停车场、旅游驿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旅游交通标识等设施。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交通驿站等设施。在旅游高峰期间,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增设旅游公交专线、快速公交专线,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

13、辆临时停靠区域。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加强现代网络建设,优化基础网络架构。推进智慧城市、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第二十五条本市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际标准的标识。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设施、文旅项目建设,创新打造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引导在城市绿地、文化广场、郊野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开展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宜游化应用。第二十七条本市按照精品化、国际化方向,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实施老景区、

14、滨海浴场、星级酒店和休疗设施改造升级。引进高星级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打造精品旅游民宿等特色住宿产品。在旅游高峰期间,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卫生间免费错时开放。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服务环境,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多元化经营主体,推动国际旅游综合接待体系建设,增加有效服务供给。第二十九条本市引入国际旅游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旅游新业态服务标准,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鼓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承担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

15、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国际国内标准推广活动。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际化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客流预警、应急救援、消费警示、投诉以及矛盾化解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

16、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并完善多灾种综合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要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害设防水平。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市民参与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在宣传引导、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旅游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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