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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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垦、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旱改水为主的耕地提质改造”,以下同)项目建设,有效缓解我市新增耕地指标和水田指标不足的矛盾,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区内其他县(市、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

2、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作为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明确权责、合作共赢的原则,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合作共赢。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模式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三、目标任务(一)将全市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宜农未利用地、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水面、废弃宅基地、“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包括可调整地类)符合规定适宜整治的非耕地整治为新增耕地或水田,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以土地综

3、合整治的方式进行实施,经验收核定后作为我市补充耕地资源,用于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质量和产能指标不足问题。(二)通过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补充耕地任务数量,结合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占补需求等实际情况,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增补充耕地土地开垦项目立项2500亩和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1500亩。并按时序完成1800亩新增补充耕地和1000亩新增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竣工验收、确认入库等工作。上述新增补充耕地和新增水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后期尽量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和旱改水资源实施潜力,在此方案有效期限内按上级逐年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目标任务

4、,结合我市实际组织项目实施。四、实施模式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企业单位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以政府主导和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参与的市场运作模式,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管理项目。以总承包形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项目承建单位,承建单位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全额出资。总承包形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群众协调补偿和施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和验收指标确认等。实行投资实施主体与验收确认管理分离工作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新增

5、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选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委托,所需的服务等费用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全担风险:政策变化风险、施工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无法通过验收备案风险、指标交易价格波动风险、项目投资风险和相关责任风险等。五、利益分配与资本拨付方式(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指标归属在项目通过验收和报备系统审核,指标成功入库后,按政策文件规定,在扣除上级规定应上缴部分指标后,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市人民政府。(二)社会资本投资单位通过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只有在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

6、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后才能获取奖励资金收益。奖励资金收益包含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投资成本、利息、应缴纳税费、节余利润及指标入库前的各种费用。1.奖励资金标准。指标验收入库后,以每个土地整治立项项目验收获确认的指标面积,结合新增耕地质量提升等别差异,按以下标准核算投资综合收益:(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类:单位: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等别54321每亩投资上限综合收益6.56.055.705.355.0(2)土地开垦类新增耕地,按以下标准奖励(单位:万元/亩)新增耕地等别水田9等10等11等12等13等14等每亩投资上限综合收益53.53.33.12.92.72.5奖励金额二确

7、认指标面积X奖励单价。2.完成合同任务支付约定(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立项批次项目验收入库达80%以上的,按100%支付奖励金额;(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立项批次项目验收入库达70%以上的,按90%支付奖励金额;(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立项批次项目验收入库达60%以上的,按80%支付奖励金额;(4)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立项批次项目验收入库达50%以上的,按70%支付奖励金额;(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立项批次项目验收入库不达50%以上的,按60%支付奖励金额;超过合同期限未完成项目验收入库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三)奖励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平台交易指标获得的收益资金;二是项目承担单位

8、利用项目通过金融部门融资贷款进行奖励。(四)资金拨付方式中标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对应完成每个立项批次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入库,对应取得该立项批次收益(即对应完成一个立项批次项目的验收入库,对应实现该立项批次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收益的具体取得时间上,按入库指标是否完成交易,分两种不同的时间来实现:1.入库指标未完成交易的,投资收益的实际取得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入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该批次项目30%的投资综合收益。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入库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至该批次项目投资综合收益的70%。第三阶段: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入库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至

9、该批次项目投资综合收益的90%,采购人扣留该批次项目投资综合收益的10%作为该批次项目的后期管护保证金,管护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在接到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后期管护保证金到社会资本方账户。2.入库指标完成或部分完成交易,且交易所得的收入已到市人民政府账户的,采购人优先将交易收入用于向中标人支付其已完成(以指标入库为标准)的所有批次的投资综合收益(不超过90%,余下的作为管护保证金),即采购人在交易收入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调市财政局将交易收入到账资金支付给中标人。(五)项目运行总投资及特别约定1.项目运行总投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1)项目前期潜力

10、调查、选址踏勘、征求群众意见等不列入预算范围内产生的费用;(2)可研编制、测量、规划设计编制、工程施工、项目验收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3)镇工作经费;(4)拆迁青苗补偿费;(5)土地租赁费用及后期管护费用;(6)其他不可预见费。2上述费用除按预算规定执行外,特别约定如下:(1)土地租赁及补偿支出:土地租赁费用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与土地权属人采取灵活方式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协议,拆迁青苗补偿费用以不损害群众利益为前提,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岑政办发(2018)85号)执行。(2)监管费用支出:项目工程监

11、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选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委托,所需费用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按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应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支付。(3)镇工作经费:按照确认面积以1000元/亩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其中500元由镇人民政府支配,250元由项目所属村委会支配,另外250元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开展协调解决各项事务的劳务支出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分两期拨付:一期在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后拨付50%,二期在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报备入库后拨付50%。六、计划实施步骤(一)选定投资单位(2023年8月)由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以总承包

12、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投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中标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开展前期工作(2023年9月一10月)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主导,依法依规选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潜力调查、土地清查、可研概算编制、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三)进行项目施工(2023年11月2024年5月)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额出资开展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

13、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14第2部分: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规范DB45/T1056-2014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等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四)项目验收确认(2024年89月)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DB45/TIO57-201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

14、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工作,申请项目验收,获得项目验收确认批文,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备。(五)奖励资金兑现(2024年10月以后)一是由市人民政府成功出让指标的收益资金兑现奖励资金;二是由项目承担单位利用项目通过金融部门融资贷款进行奖励。按合同约定向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支付。七、后期管护为确保项目竣工后各项工程和设施保持良好,发挥应有作用,服务农业生产,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有关规定,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资金,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完成履行管护责任后进行逐年拨付管护保证金。(一

15、)第一阶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管护5年,新增水田原则上保证连续5年每1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菱白、菱角、莲藕、尊养(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其他新增耕地按规定种植相应符合规定的农作物。期间管护费用由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同时确保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管护期间种植农作物收益由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与土地权属人在租赁土地时明确约定。(二)第二阶段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管护期满5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工程和设施移交所在地镇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设施的监管、维护、使用,并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相关的村民小组,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5年管护期限过后,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留工程应急抢修维护费,用于后期项目管护。八、相关责任约定(一)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取得同意并经公示确认后才能进入项目立项、测量、规划设计工作,如因前期工作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推进的,由此所产生的立项、测量、规划设计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二)在验收通过、指标入库后的5年管护期间,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必须保证新增水田原则上连续5年且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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