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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范指导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违法嫌疑人第三节问询情况第四节查验第五节查阅、调取第六节检查第七节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鉴定第四章征用补偿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执行程序第六章期间与送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国家安全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
3、执法,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
4、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范指导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指导。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指导。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通过提供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结合有关行政
5、区域和行业的实际特点,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指导。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具体要求,并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检查等方式,开展防范指导。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防范指导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向相关个人和组织提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就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提醒的,可以通报有关情况和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安全防范建议。相关单位及人员需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风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劝告。相关单位及
6、人员应当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安全机关。第十四条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当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情况。需要配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意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检查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制作约谈通知书,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了
7、解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照有关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必要时,有关人员应当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重点调查以下违法事实:(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违法嫌疑人的主观认知;(五)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七)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实。第
8、二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一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人身、随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
9、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章第七节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当事人应当配合。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办理外国人违法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国籍确认、通知通报等工作,落实相关办案要求。第二节询问违法嫌疑人第二十四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在现
10、场进行,或者到违法嫌疑人住所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二十五条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在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传唤结束后,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国
11、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并在笔录中注明。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传唤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单位涉嫌违法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六条除被传唤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家属、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二十七条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
12、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第二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二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同时问明其工作单位、家庭主要成员等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询问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13、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三十二条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
14、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三节问询情况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出具问询通知书。第三十四条问询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被问询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被问询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或者当场通知被问询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接受问询。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问询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问询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三十六条问询情况可以制作问询
15、笔录。问询情况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问询笔录,并由被问询人签名。被问询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接收。根据需要,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问询过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第三十七条问询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配合问询工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第三十八条问询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被问询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问询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六条向个人和组织了解、询问有关情况,适用本节规定。第四节查验第四十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第四十一条查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