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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二)申请人为自然人(可以多个)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号:(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多个)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二)证明用途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或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时免于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2、,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四)证明的内容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
3、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提供虚假承诺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登记机关终止办理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依法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九)承诺书的公开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4、第六十一条规定,该承诺书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而公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登记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等;(三)从事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登记机关:(盖章)(签字盖章)(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注:1、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告知承诺书只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或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时,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时填写。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