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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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会寻安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会寻安(境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O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崛起发展战略,以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着力提升生态景观效果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火烧迹地造林复绿主体责任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烧迹地快速、高质量复绿的机制体制,助力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二、明确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一)己查实森林火灾

2、肇事者,而肇事者只受行政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二)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缓刑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三)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处罚服刑的,造林复绿责任由肇事者在服刑前委托直系亲属承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四)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聋、哑、痴呆、傻、精神病等无民事能力“五类人”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

3、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五)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除外),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

4、村民委员会。(六)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为单位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单位法人;肇事单位申请破产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七)未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引起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八)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

5、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三、明确复绿实施方式和复绿资金承担人(一)造林复绿责任人投劳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本人或组织亲属、友人通过投劳,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二)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第三方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委托承担过造林绿化施工的第三方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三)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乡(镇)、村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技术规程,委托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

6、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四)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资金按照资金共担原则,将火烧木销售收入、火灾肇事者处罚金全部用于造林复绿,不足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四、明确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认定(一)复绿责任人为森林火灾肇事者本人无实施能力的认定情形。1 .森林火灾肇事者本人系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中规定的四、五、八情形的;2 .向人民法院提起造林复绿费用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的。(二)复绿责任人为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无实施能力的认定情形。1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

7、属或监护人系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3 .森林火灾肇事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非典型性肺炎、瘫痪等18种重大疾病的;4 .向人民法院提起造林复绿费用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的。(三)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的处置方式。确认为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的复绿责任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造林复绿责任,所需资

8、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五、明确复绿后林木所有权归属(一)肇事烧毁他人(受害者)山林的,复绿后林木归受害者所有。(二)肇事烧毁自己山林的,肇事者自己复绿的,林木归肇事者所有;他人复绿的,复绿后的林木归复绿实施者所有。六、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县林业局、林权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二)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林权

9、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烧毁林地基本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火场调查、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火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尽快确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并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发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见附件1);负责30亩(含30亩)以内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简易设计,见附件2)编制;负责造林复绿的林地落实及组织实施、进度督促和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属有林地的,应负责向县林业局提供火烧木采伐申请人

10、基本情况和林权证等采伐审批资料。(四)县林业局。负责30亩(不含30亩)以上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般设计)编制和火烧木采伐设计、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指导;承担火烧迹地复绿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督查、验收职责,包括当年造林成效和三年后的造林绩效检查验收。(五)县检察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公共账号,对因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六)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七、明确造林复绿程序(一)确定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并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后,属地乡(镇)人民

11、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并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复绿实施能力。(二)发出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确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造林复绿责任人发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和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并将回执归档备查。(三)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后,县林业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30亩以上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般设计)的编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造林复绿责任人。(四)组织复绿施工与管理。在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规定的造林时间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造林复绿的组织、督查、指

12、导、验收等工作。八、明确造林复绿实施(一)确定造林复绿质量标准。1 .严格按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且通过工序质量验收;2 .当年造林成活率285%;3 .三年造林绩效保存率80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视为造林复绿质量达标,未达到上述质量标准的,则视为造林复绿质量不达标,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造林复绿责任人补植补种,直到验收合格。(二)建立复绿质量保证金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属地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向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收取复绿质量保证金。造林复绿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完成造林复绿并验收合格的,收取的复绿质量保证金应

13、予以退还;造林复绿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造林复绿并验收不合格的,收取的复绿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取的复绿质量保证金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作代为履行造林复绿工作支出。(三)建立造林复绿监管机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造林复绿工作的主体,须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和督促监管,确保造林复绿工作落到实处。造林复绿责任人未在火烧迹地作业设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造林复绿工作,且多次督促无效的,视为拒绝实施造林复绿行为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造成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承担,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九、明确责任追究(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火烧迹地造林

14、复绿工作纳入“林长制”森林防火工作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内容,对未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造林绿化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领导干部需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二)实施强制执行制度。对拒不履行造林责任的造林复绿责任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按当时造林市场投资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出具指导市价),收取造林复绿代施工费用;拒不缴纳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十、其他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式样)2 .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

15、简易设计式样)3 .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规程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式样)村小组村民:据查实,你为年月日村组山场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号),确认你为该火烧迹地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现责令你于年月日以前按造林作业设计表(见附件)要求,完成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植苗施工,并保证造林质量,同时保证造林后当年起连续三年对造林幼树进行松土、培土、除草、除萌等抚育作业。逾期未进行复绿,将依法对你征收复绿代施工费用每亩元(造林施工劳务费元,苗木费元,后续三年幼林抚育费元)共兀O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简易设计式样)造林地点乡(镇)村组小班号造林面积(亩)林种造林密度株行距(米)造林树种及混交方式苗木质量及需苗量投资概算工序施工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栽植(含种植时间)当年抚育措施后2年抚育措施施工管理1、严格按工序进行施工,前一套工序未经检查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2、造林完成面积以林业部门验收的造林合格面积为准。3、检查验收办法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说明1、投资概算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栽植、抚育等工序施工的人工费用和苗木费用,各单项费用按当时市场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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