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知识100条(二)党员干部学习(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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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知识100条(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方便学习,从公开资料中整理了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知识100条,供大家参考学习。33.2023年版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规则:(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2)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15年中国共产

2、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3)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4)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

3、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型1.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34.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新增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

4、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

5、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35.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新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

6、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

7、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

8、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36.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新增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杳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

9、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直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7.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07条(新增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

10、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对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条例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此外,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11、。该规定对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同时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单位、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38.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22条(充实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从

12、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39.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0条(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

13、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践中,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14、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提出需要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其中“担当作为方面就包括缺乏担责意识、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动真碰硬等表现,直指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要害。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40.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2条(新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容):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杳检杳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

15、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

16、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41.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新增统计造假):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置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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