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策】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8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充换电设施定义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
2、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第三条充换电设施分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工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配置的公共充电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
3、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在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专用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第四条适用对象范围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原则按照“系统完备、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智能绿色”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第六条需求
4、预测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机动车保用总量、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第七条规划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深标规定的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和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和配置要求,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含城市更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各领域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如下:(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车辆快速充电需求。(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
5、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in,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IlOOm2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四)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一体化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一站式”解决物流车辆基本充电停放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六)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地应配套建设分散式充电设施,保障道路
6、清扫类环卫车辆基本充电需求。(七)统筹重大项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纳场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实现泥头车等工程车辆生产运营和充换电停放场景相衔接。(八)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为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第八条用地规划充换电设施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辖区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变化情况,对利用临时用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稳妥推进其逐步退出。第九条供电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
7、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充分保障供电需求。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设计要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第十一条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O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
8、,应在项目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第十三条规划许可(一)在国有已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增加建(构)筑物面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新增建(构)筑物面积,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在国有未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辖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四条施工许可(一)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市政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
9、在所在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不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规定的充换电设施;个人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等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在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备案受理单位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第十五条质量安全(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二)对于深标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运营方案,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
10、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明确建设运营主体,将建设运营方案报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提高建设、移交、运营一体化管理服务水平。第十六条建设验收(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确认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换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二)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三)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政府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与行业标准。第四章运营管
11、理第十七条运营安全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接入市级平台(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二)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设备运行管理、充电过程监控与报警处理、安全风险预警、充电信息安全防御、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平台数据保存1年以上。第十九
12、条运营信息登记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办理运营信息登记。(一)充换电设施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技术确认验收、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材料),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办理运营信息登记。(二)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若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及时更新运营信息。(三)自用充电设施向所在地物业服务单位报备登记设备使用信息,物业服务单位定期报送至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Ilo第二十条运营终止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报备。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充换电设施
13、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营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上岗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日常运行管理(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加强设备设施
14、维护管理,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维护管理。(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长期闲置或故障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具体的监督方式通过合同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应急处置措施(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单位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鼓励技术创新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
15、新建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级快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第二十六条优化运营服务(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停车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避免充电车位的无效占用,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商业模式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
16、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提升充电设施使用效率。(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第二十七条加强行业自律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职责分工(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