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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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

2、、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储能电站是指由若干个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储能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组成,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第三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规划建设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各有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

3、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按照国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保持一致。第八条办理流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一)项目可行性评估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国网

4、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作为备案、审批的支撑依据。(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住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取用水(含再生水)、挖填土石方等情形的,水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备案通知书或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输变电设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批复文书。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注册受理通知书。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电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并

5、网接入意见。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三)项目竣工后办理下列手续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并网验收,由检测机构出具并网检测报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并网验收意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储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九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

6、位甲级资信(电力专业),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信(电力专业)。第十条开工建设前管理(一)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二)储能电站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总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总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三)储能电站监理单位应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第十

7、一条建设期间管理(一)储能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选用须坚持质量第一,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由检测认证机构检验合格。储能电站相关设备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需要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储能电站的电池(单体、模块和簇)、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等应具有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储能电站的电池、变流器等主要设备开展到货抽检或驻厂监造,确保相关产品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并网调度管理(一)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并由检测机构开展并网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电力调

8、度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接网程序,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按照接入电网条件和标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三)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管理(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解释。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实施。资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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