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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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的通知福区政办函(2024)1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福绵区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使用权)出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应纳入玉林

2、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管理。(一)招标出让,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授权的入市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现场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三)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

3、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四条出让人可委托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第五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土地已有使用者且确实难以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选择入市地块的有意使用人,并与其就入市地块使用条件、权利、义务和地价款等进行磋商,协商交易使用权的行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第二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

4、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对所领取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视为知悉其内容及规定要求,并接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约束。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其他合法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日。第九条

5、出让公告发布后,在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由出让人在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成交结果确认等。第十条经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和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出让人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入市主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或委托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的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6、(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估价结果的80%o(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设置标底或底价的,由出让人或出让方组成出让定价小组,定价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定价小组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的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

7、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

8、,确定中标人。第十三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十四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5;(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

9、报价者为竞得人。第十五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十六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

10、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出让人公示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三章协议出让第十九条出让人应根据协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协议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议书、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第二十条出让人依据协议出让文件,与原使用者就地价等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出让成交地价

11、不低于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起始价的,双方签订出让意向书。第二十一条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应在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协议出让完成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让地块的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

1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的金额与方式;(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开工竣工期限;(六)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要求;(七)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八)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九)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办法。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支付的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六条出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第二十七条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向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中标或者竞得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租或者作价出资(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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