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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习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学习秩序是学习质量的保证,为更好地规范我院学生的日常行为,为广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范围包括学生所有公共学习场所的学习行为。第一章课堂学习秩序第三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凡本院学生均应按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参加学习、考核。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作息时间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现场,铃响后10分钟内进教室者视作迟到,铃响后10分以上进教室者视作旷课。第五条教师进教室后全体学生应在班长带领下起立、向教师问好,教师还礼后学生方可坐下。第六条教师点名时,学生应认真配合,保证信息真实。第七条上课期间(含自修课),必须保
2、持课堂应有的严肃、肃静,不得随便讲话,不得打闹喧哗,不得睡觉,不得做与当堂课无关的事情(包括阅读其它书籍,做其它课程作业);上课期间学生应专心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积极思考,有问题可向任课教师示意得到允许后进行探讨交流。第八条学生因事、因病应事先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需经班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除不可抗因素外,一律作旷课处理;第九条作业是任课教师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学生应自觉、独立、及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第十条上课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且任何情况下通讯工具不能发出声响。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等提前下课的,原则上下课铃响前不得进入教学区;确实有事需返
3、回教室的,一切行为均不得干扰其他班级的教学秩序。第十二条班长、学习委员、课代表等班干部应及时收集本班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值日生要自觉协助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如擦黑板,清理讲台,安放演示仪器、挂图等。第十三条教室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二章自修秩序第十四条学院根据高校学生的学习特点,提供自修教室、图书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作为学生的自修场所。第十五条学生进入公共自修场所学习,应做到举止文明,保持安静,不在公共学习场所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做到不影响其他同学的自修学习。第三章学习秩序异常情况的认定与处理第十六条学生迟到三次作缺课一次处理;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总数由任课教师认定汇总并报学生所在系部处理,由系部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学生缺课、缺交作业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