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24年第5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24年第5号).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4年第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主席吴定富二O-C)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爱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F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以下简称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惩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业务许可证;(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I)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惩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
3、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惩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二)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四)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适用依据正确,惩罚适当;(五)程序合法。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惩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惩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确定相分别的制度。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七条当事人对中国保
4、监会及派出机构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熨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接受。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
5、构。本规定所称业务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其次章管辖第十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中介机构:(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一)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一)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三)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四)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
6、机构的:(五)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惩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二)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十三条派出机构管辖以外的保险违法行为,由中国保监会管辖。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干脆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困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托付派出机构查处中国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托付查处保险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十五条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山
7、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刚好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主动协作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第十七条派出机构发觉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第三章立案与调查第一节立案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觉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
8、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惩罚的,应当立案调查。第十九条立案应当填写行政惩罚立案审批表,由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确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其次十条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确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调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确定。其次节调查取证其次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其次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其
9、次十三条调查人员调查案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其次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次十五条调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供应证据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供应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其次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照实陈述事实、供应证据的义务。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实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
10、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的最终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其次十七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其次十八条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次十九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11、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确定。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部门可以托付其他派出机构帮助调查、取证,但必需出具书面托付证明,受托付的派出机构应当主动予以帮助。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部门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调查,但必须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第三十四条时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损毁重要证据的,经中国保监会主要负
12、责人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第三节移交第三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书,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二)调查的基本状况及相关证据;三)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前款“处理建议”包括赐予行政惩罚、不予行政惩罚、不应赐予行政惩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部门认为须要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当将案件移交书、行政惩罚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书、相关证据等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部门依法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卷宗不够规范的,退回案件调查
13、部门补充完善后再行移交。第三十八条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觉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刚好向司法机关移送。第四章处罚第一节审理第三十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从调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行为定性、证据采信、惩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其中重大、困难的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部门集体探讨确定。第四十条案件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依据案件有关状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看法:(一)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二)不构成行
14、政违法的,不予惩罚;(三)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稍微可不予行政惩罚,须要实行非行政惩罚监管措施的,交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四)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提出惩罚看法;(五)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其次节权利告知第四十一条拟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确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四十三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别状况,经中国保监会或
15、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仔细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接受。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第四十四条拟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变更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三节听证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惩罚的,应当在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中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i)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五)责令停业整顿:(六)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八)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惩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