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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同案人”指与被审查
2、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有其他立功表现”,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国家挽回损失等情形。(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这种情形是指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回送礼人等情形。(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