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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术语界定】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
2、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第四条【分包实施及连带责任】公路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在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所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依法分包】公路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实行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并鼓励专业化施工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
3、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包人及监理人职责】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制订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施工分包合同报审的具体规
4、定,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人信息库和管理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施工标段的分包监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合同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第八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分部,分别对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5、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质量、安全、计量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分包人应当在其项目分部中设立施工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承包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中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地试验室无法实施的特殊检测,其中的分包工程外委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第三章分包条件第九条【资格条件】公路工程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发包的,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单位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定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进行
6、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人。公路工程施工按照单位工程单独发包时,设定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承担施工。取得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人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单位工程。分包人应对所承接的分包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再进行施工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允许分包的其他三类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
7、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第十一条【分包具体条件】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
8、件。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承包人自主分包】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十三条【分包合同条款】发包人可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施工分包合同的通用条款,或参照其相关内容和其他类似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通用条款,并在通用条款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分包合同的专用条款。第十四条【分包合同内容】项目专用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
9、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并在工程实施前报送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共同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经监理人审查后签订,并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十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应
10、当按照国务院七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发包人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分包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十八条【分包人管理责任】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并报承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承包人、监理人发现事故
11、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行为管理第十九条【依法纳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由分包人承担。第二十条【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
12、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二十一条【清偿拖欠工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公路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
13、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无力清偿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清偿。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款结算】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标段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一)
14、承包人、分包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三)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向分包人按期结算分包款项,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四)发包人应当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五)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
15、入施工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与分包相关的档案、文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房建施工分包】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等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详见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2024)6号)文件,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限】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规范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