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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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科研工作是高职院校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教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提高教科研整体水平,使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正规化,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科学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工作应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第三条教科研及其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厅教育科学方针和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经济建设实

2、际应用为主,着重解决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围绕学院的教科研需要,编制全院教科研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督促、组织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的教科研年度计划的实施;参与教科研协作项目的协调和检查协议书的执行;及时总结交流教科研工作经验,做好年度考核及年度报告以及学术先进个人和先进学术集体的评选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全国、省、部的各种学术团体,从事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第五条各处、室、系要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把教科研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学院教科研工作,纳入系部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第二章教科研组织领导第六条学院的

3、教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第七条教育教学教研究处是学院教科研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院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编制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2 .管理课题的立项、申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3 .检查、落实已立项的教科研计划。4 .根据资金来源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管理或代管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纵向项目。5 .收集整理有关教科研信息,及时向全院发布。6 .配合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院内教科研项目立项、成果的验收及评奖活动。7 .制定和修改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8 .代表学院与院级项目负责人签订课题立项合同书。9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4、教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系(处、室、部)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教科研工作。各系(处、室、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教科研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其在教科研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本部门教科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 .负责各类教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的初审。3 .监管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4 .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项目验收和鉴定的准备工作。5 .协助课题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工作。6 .组织本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考核,并提交报书面总结。第九条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1.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

5、分工。(2)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决定经费支出。(3)决定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署名等。2.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1)负责项目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2)按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3)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教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4)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的申报、教科研档案的归档等。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学院教科研计划。2 .拟定教科研工作政策。3 .指导教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设

6、置。4 .进行院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与成果鉴定。5 .评审、推荐各类教科研项目和各类教科研成果奖的立项申报。6 .评价重要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7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8 .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科研奖项。第三章教科研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研究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制定学院教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制定各自相应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送交教育教学研究处备查。第十二条学院及系(处、室、部)年度计划(或学期)的主要内容:1 .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2 .教科研任务的来源与依据。3 .课题项目的名称、数量、类别、级别。4

7、 .课题项目所需经费、仪器设备及其落实情况。5 .课题项目人员安排及分工。6 .各项目的进度安排及本年度预计可以完成的项目总数。7 .主编、参编的教材(教参)以及拟发表的论文数。8 .学院或系(部)级学术报告的主讲人员、内容、时间和对象。9 .完成年度计划的主要措施。第十三条各系(处、室、部)年度教科研计划编制程序为:1 .各系(处、室、部)将编制计划报教研处。2 .教研处在汇总各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学院教科研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再以学院名义正式下达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计划及总结提交期限:1 .学院中长期教科研发展规划,在每个“五年计划”年初制定。2 .各系部

8、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必须有教科研工作的专题内容,并于每年底报送教育教学研究处。3 .学院年度教科研计划与总结,分别于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和暑假前一周交主管院领导。日常教科研工作检查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向全院通报。第十四条学院对有关处室系(部)实行教科研目标管理,每学年按照各处室的计划进行达标定量考核。教育教学研究处按年度发布学院教科研成果通报。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每年分两次(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教育教学研究处报送本部门在岗人员科研成果。第十六条加强教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完成质量、经费开支等,一般每半年一次。第三章教科研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制定学院教

9、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申报和论证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检查和督促教科研课题的实施、结题、推广和应用工作,促进教科研合作,申报和评审各级优秀教科研成果。第十八条教科研项目的类别:按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类。第十九条按项目来源可分为:(一)纵向课题1.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部各类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2 .省级课题:包括省科技厅各类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3 .市级课题:包括市科委各类课题、教育厅有关课题、市社科联、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二)横向课题

10、指与其它单位协作取得的子课题或从企事业单位获取的课题,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三)院级课题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列入计划的课题。第二十条教科研项目的申请。1 .教科研项目申请原则上由课题组提出。课题组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有关申请书。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系部(处室)同意后报教育教学研处审查。2 .一人不得同时申报超过两个的项目,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课题。3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

11、理一次。各类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每年第二季度教育教学研究处组织申报该年度的院级教科研课题。4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或学术价值;(2)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3)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4)主持人具有较强教科研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5)经费预算合理;(6)申报材料填写内容真实、全面,资料排版与装订规范,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第二十一条教科研项目的立项1 .院级教科研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经本人申报,所在部门推荐,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相关专家复审,送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

12、术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终审,予以立项。2 .院级以上纵向项目,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相关专家复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3 .横向项目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依据教科研合同书认定立项。各处室自行争取来的横向课题,也必须纳入学院的教科研计划,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如不纳入学院教科研计划,学院将不予承认。4 .教育教学研究处在接到各部门上报的教科研项目后,要及时会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分析、预测、评价和筛选,然后按项目归口上报有关部门。院级课题,经初审和复审后,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编制教

13、科研项目计划。5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教育教学研究处协助课题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的实施。1 .立项项目应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院级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三年。较大项目应规划阶段性成果,项目期限应在三年以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2 .教科研项目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全体成员实施研究计划。立项半年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项目,若无特殊原因,教研处有权取消计划项目,追回经费,并上报下达任务的有关部门。3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拖延和变动研究计划内容。如因

14、特殊情况须变更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教学研究处,由教育教学研究处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4 .课题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教育教学研究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处室提出,报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终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教科研项目的检查。教科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每年12月15日前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及

15、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教育教学研究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上述要求上报者,教育教学研究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部门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报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批。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教育教学研究处有权撤消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被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予立项。第二十四条教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1 .教科研项目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应及时按要求办理结题验收。2 .院级项目,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验收。3 .项目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成果,包括结题报告、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或获得的属于本课题成果性的论文、专著、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的总结、课件等。4 .院级以上项目按各项目下达部门要求组织验收。5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6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4)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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