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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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生”)、经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硕博连读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

2、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材料(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按照规定Fl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完成入学手续者,不能以我校在校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相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

3、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在一年内可以治愈;三)申请进行休学创业:(四)申请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五)申请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六)其他特殊原因。新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

4、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离校。应征入伍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他情况申请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费格期满前,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愈康复者,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5、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纪行为;(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

6、学术品德问题:(三)入学三个月内在身心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保留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本学年各项费用。未按学校规

7、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75-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教学、社会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研究生应

8、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初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第十二条研究生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学校已开设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我校学习。第十三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四

9、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采用学分、分数(百分制)、学分绩点并行记录,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缓考者应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核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均以旷考论。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

10、考核,成绩登记为零分。凡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者,须重修该课程。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补考通过,该课程成绩记为六十分(百分制)。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并保留两年;学生重新参加我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校,符合入学专业培养要求的已获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11、第十八条研究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研究生违背学术诚信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严重者可取消其学位、荣誉称号等。-76-第四章转专业(方向)与转学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方向):(一)因专业(方向)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方向);(四)其他特殊原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不得转专业。第二十条研窕生转专业(方向)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研究生不得跨一级学科转

12、专业。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转专业。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学术学位专业。研究生转专业后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方向)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且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在拟转入培养单位通过专业考核、公示无异议、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取得定向单位同意。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距离基本学制规定应毕业时间不足一年;(一

13、)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我校;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转至外单位: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在XXXX市所在高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个别无法实现者,可转到京外院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且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转至京外单位者,须报XXXX市教委审批。由XXXX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转学条件进行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

1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二)外单位转入:转入者持有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京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XXXX市教委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须转户口者,由XXXX市教委将有关文件抄送本市户籍管理部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XXXX市教委备案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分阶段完成

15、学业。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30天;(二)一个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30天;(三)在校期间生育;(四)在校期间创业(创业界定参见XXXX大学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五)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休学满一个学期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

16、得超过两个学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因病经批准休学者应离校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医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复查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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