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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一)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二)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的学习,取得主修专业学位
2、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三)结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四)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五)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本校1981届以后本科毕业生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
3、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学生应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六)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XXXX大学辅修专业毕业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二条证书颁发(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颁发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报校领
4、导审批: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应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类证书(包括加盖各类印章、编号、登记、发放等)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及管理,否则证书无效。三)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证书发放及办理学历学位证明的工作。(四)发放的各类证书及办理的学历学位证明均应登记、备案。(五)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第三条证书的换发和补发(一)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经重考重修后课程全部合格或完成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所发证书的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
5、。-)补发学位证书。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补授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日期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时间。第四条电子信息注册(一)结业证书信息和毕业证书信息电子注册。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信息,教务处应在XXXX市教委注册,并由XXXX市教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之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信息的上报。(二)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在学生学位证书授予一个月内,教务处应向XXXX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上报学生的学位授予信息。第五条证书的撤销(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三)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