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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公派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留学效益,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本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派出、留学管理、留学成果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络
2、与协调工作;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研究生培养计划,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条件合格、品学兼优的留学候选人: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筹备申报及建设规划工作;协助研窕生院完成公派研究生留学成果评估等工作。第五条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与国外导师共同制定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研修计划,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习和研究进行必要指导。第三章选拔与派出第六条公派研窕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O第七条申请人须符合当年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各
3、项条件。第八条项目申报工作流程(一)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培养单位审核后择优推荐至研究生院。(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选名单并公示。三)研究生院组织推选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审核报名材料并统一报送至留学基金委。第九条派出工作流程(一)研究生院负责向已录取人员发放录取材料,组织召开行前培训会议。(二)录取人员按照留学基金委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三)留学基金委录取名单确认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提交办理保留学籍承诺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在外学习时间计入连续学习年限。第四章国
4、外管理第十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我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第十一条公派留学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第十二条公派研究生应与研究生院保持联系,每学期末向所属使领馆和研究生院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0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间应与国内导师保持学术联系,每月汇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导师负责对其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第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如确有变更需求,应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
5、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变更。第五章回国报到第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按期回国履行服务义务。第十六条公派研究生应向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个人留学总结报告,并办理复学手续。第六章留学成果评估第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后须进行留学成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留学总结报告及国外导师鉴定评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另需在回国后一学期内进行一次公开学术成果报告或开设工作坊。第十八条公派研究生留学成果将作为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第七章违约追偿第十九条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留学人员所采用的“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原则。公派研究生如有任何违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