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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一、什么是工作纪律内涵: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洽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尽责。二、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情况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0
2、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
3、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三、工作纪律修改亮点:十一个禁区工作纪律这部分调整比较大,有的调整到政治纪律那部分去了,有的是根据这两年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新增的内容,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主要有十一个禁区。禁区一: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
4、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至第130条)禁区二: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1条)禁区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增写至132条。这些内容主要回应的是2019年
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这次修订条例聚焦执纪监督中常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表现,细化了纪律规定,明确了惩戒规范,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禁区四: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3条)禁区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4条,这条内容是对2019年8月5日施行的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6、27、29条处理意见的回应。)禁区六: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7、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5条,这条内容是对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39、40、42、44、45、46条处理意见的回应。)禁区七:党组织有“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
8、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增写进第136条)禁区八: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7条,这条内容是对201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21条处理意见的回应。)禁区九:进行统计造假,
9、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39条,这条内容是对2010年1月1日施行的统计法第37条、2017年8月1日施行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2017年9月6日施行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处理意见的回应。)禁区十: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
10、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注意此处原来两段均有主语“党员领导干部”,这次修订删除了主语,变成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对第142条进行了修改。)禁区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单独形成一条增写至第143条)四、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例解析在这
11、一部分中,我们主要看禁区九:关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的处理。【案例故事】2017年11月,国家统计局对某省某市某县统计执法检查发现,某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未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和普查工作要求,“确权的林地面积”“实际经营林地面积”“果园面积”等指标存在造假作假问题。执法检查实地入户30家农户发现,存在普查员未入户普查、普查员编造普查数据等问题。县林业局干扰普查人员独立调查职权,县统计局要求各乡镇违规修改普查数据。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规定,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该县政府2位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党
12、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免职处分处理和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该县林业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该县林业局副局长和工作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该县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该县统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受到诫勉处理。19名乡镇相关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或诫勉处理。统计数字造假,不仅会误导决策,而且严重败坏党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始终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筑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思想根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上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意识,高度敬畏党纪国法,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自觉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