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组织纪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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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组织纪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一、什么是组织纪律内涵: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规则。它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关系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守规。二、关于组织纪律的修订情况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一是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2、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在第八十五条新增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增强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组织光明磊落。三是保障落实人才评价机制。细化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组织纪律修改亮点:

3、五个禁区组织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禁区。禁区一: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至第80条)禁区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引号部分增写至第81条,注意第63条强调的是对抗组织审查的处分方式,属于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禁区三: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新增写至第85条)(主要出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14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禁区四: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

5、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写进第86条)禁区五: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写进第91条)(主要出自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2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

6、9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1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主要看禁区五:关于违规因私出国(境)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往这块更多的关注因公出国(境)违规的问题,这次条例将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也一并纳入处理。

7、四、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例解析我们一起来看2020年11月19日温州市纪委市监委通报的6起党员干部违规因私出国(境)等典型问题。1 .鹿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叶志异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违规因私出国(境)问题。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叶志异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2019年4月,在鹿城区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志异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2020年5月,叶志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 .瓯海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陈晓慧瞒报本人出入境信息、违规因私出境问题。2013年1月,陈晓慧指示下属瞒报本人出入境登记报备信息。2

8、015年12月,陈晓慧在申办出入境证件函上两次伪造他人签字并私自加盖单位公章。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晓慧未经审批私自出境前往澳门总计20次。2020年7月,陈晓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 .乐清市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原副院长马海波对下属人员违规出国失管失察问题。2017年8月,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借用人员邵某某未经请假,因私前往美国并长期未归。马海波作为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对邵某某违规出国并长期未归问题失管失察,且未向组织报告邵某某有关情况。2019年4月,马海波受到警告处分。4 .瑞安市汀田街道二级主任科员邱献林擅自变更日程、违规因私出国问题。2016年3月,邱献林未

9、经审批擅自变更前往国外探亲日程,且回国后未及时上交护照。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邱献林3次未经审批因私前往日本、马来西亚等地。2019年12月,邱献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5 .文成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设施维护科副科长徐卫违规因私出境等问题。2019年7月,时任文成县原公路管理局路政一中队副中队长徐卫在办理港澳台通行证后,未按规定上交单位集中保管。201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徐卫未经审批因私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三地旅游。2019年12月,徐卫受到警告处分。6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友强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泰顺县市

10、场监督管理局多名公职人员累计22人次违规因私出国(境)。吴友强作为该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履行职责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7月,吴友强受到诫勉处理。上述6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中央、省委、市委三令五申、严抓严管的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执行因私出国(境)纪律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行为必须要予以严肃处理。为此条例在修订时将这些违纪行为增写进去,这样处理时也更有政策依据。其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擅自违规因私出国(境)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不是一般的作风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

11、安部等部门陆续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出国出境可“任性”不得,要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不能“说走就走”!一旦跨越“红线”,就可能受到法律、纪律的惩处。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下属组织部门从严抓实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等基础性工作,把纪律规矩进一步严起来,坚决遏制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力度。对经查实违反规定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典型问题一律通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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