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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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探索和推广的改革项目清单的通知、省林业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资溪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盘活我县森林资源,着力破解我县林业融资难、林权资产处置难等问题,扎实做好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原则,探索实施

2、林权收储工作,推动分散林权集中高效经营,实现林质林相得到改善、森林生态功能得到改善,林地经营权更加灵活、森林金融职能更加突显,全面盘活林业资源,有效打通“两山”双向转换新通道,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更多林业力量。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林权收储担保工作,切实解决林权融资难及林权碎片化的难点,推动民间资本进山入林,努力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促进森林资源变资产,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建成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到2025年,全县林权抵押融资贷款达2亿元以上,收储林地规模达3万亩以上。三、重点任务(一)组建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采取“政府主

3、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国有平台为载体,国有林场为依托,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利用现有的国有公司即县博河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河林业公司”)为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具体负责林权收储、资产运营、金融服务等工作,博河林业公司设立林权收储担保金不低于1000万元,后期资金由中寰集团注入。(一)开展林权收储。一是立足林农自愿,采取流转、租赁、合作等方式,对林农经营困难的碎片化林地等进行收储,统一经营,解决林权分散、开发低效、经营困难等问题;二是对于林权抵押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林地通过协商、代偿及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收储。(三)规范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日常运行一是合规性要求。博河林业公司不得违规开

4、展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开展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二是建立风险内控机制。博河林业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林权收储担保调查评估、项目评审、担保和押品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及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履行相应的会议决策、台账建立、贷后监管等手续。收储担保贷款出现不良的,经法定程序后,博河林业公司应当按协议履行收储和代偿责任。三是履行代偿责任机制。收储担保贷款出现不良时,经法定程序后,博河林业公司按协议或协商履行收储和代偿责任,具体按照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四是建立优质借款人推荐机制。强化林银协同服务,简化工作

5、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由县林业局向合作银行、博河林业公司择优推荐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四、碎片化林权收储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收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提高辖区内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一)自愿有偿原则。林权收储应充分尊重林农意愿,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收储有序原则。一是区位优先,即优先收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景区周边及其他重点区位商品林、公益林、天保林;二是起源优先,即人工商品林优先收储,天然林次之;三是树种优先,即针叶树纯林优、毛竹林先收储,针阔混交林及阔叶

6、树次之。四是龄组优先,即按照成熟林、近熟林、中龄林、幼龄林的顺序进行收储。五是林权优先,即优先收储国有联营林权,个私、合作经营等非集体权属的林权,再收储集体。(四)权属明晰原则。山林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无经营矛盾,最小单位面积需在50亩以上,可多户联合申报。收储林权的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原证剩余期限。五、收储方式(一)流转。按资源评估的价格一次性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收归赎买方经营,林地所有权不变;(二)租赁。即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并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租金,在租赁期间林地所有权不变。(三)拍卖。即通过竞拍法院拍卖的不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进行收储。(四)合

7、作。即针对林相低下的山场,通过与个人、企业、集体开展合作经营,以股份合作入股形式收储。六、收储后管护机制林权收储后,林地经营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博河林业公司所有,委托彭山公益林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一)制订管理办法。收储后的林分按生态区位不同,分别制定经营管理方案并布置实施。针对重点生态区位采伐利用受限制的特殊情况,通过实施择伐、林分改造等森林经营措施,选种乡土珍贵阔叶树种,对重点生态区位林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二)完善管护机制。健全完善林业“三防”体系,将收储后的重点生态区位森林,参照生态林管护体系,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列入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

8、防控体系管理,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设生物防火林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管护好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三)协议到期后处理。收储协议到期且履行完“收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林权归还原林权所有人或另行签订收储合同。已经纳入公益林或天保林的,按公益林或天保林管理办法经营。属商品林的,依法控制采伐,规范经营管理。七、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跨部门、按层级协同推进。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由县政府办、财政局、法院、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乡(镇)政府、中寰投资集团、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等为成

9、员的县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推进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建设、运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收储办),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县自然资源局、中寰投资集团等工作人员组成,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调度推进。中寰投资集团:主要负责指导博河林业公司林权收储的申请、受理工作,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报告和确定收购价格;协调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林权评估、林权确权、林权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做好林权收储基金管理;对贷款人进行尽职调查,与各方签订协议、合同,做好贷后检查,做好反担保物的

10、日常监管及处置。县政府办(县金融服务中心):激励驻县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县林业局:推荐资信优质的林业经营主体至合作银行和博河林业公司,指导博河林业公司开展收储工作,并对收储后的林木经营进行业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博河林业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办理林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登记,制作林地经营权证书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县财政局:做好林权收储成交价、不良贷款代偿的审核等工作。彭山公益林场:做好林权收储担保工作的宣传以及收储后的林权经营管理。各乡(镇)政府、向阳山生态林场:做好林权收储担保工作的宣传等工作。县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抵押物。(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

11、种宣传渠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乡镇要向林农宣传林权收储担保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流程和收储后林木的经营管护等,提高群众对收储工作的认识,促进林权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各乡镇初筛和收集有意向并符合收储要求的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林地信息汇总上报博河林业公司。(三)强化政策保障。一是在林权收储活动中出现违约、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不予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等行为的林权所有者,不得参与本县以后的林权收储活动。二是对在林权收储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三是县林业局对县级林权收储

12、担保平台处置其收储的林权,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在项目申报、补助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政策。(四)强化联动促推动。由县林业局牵头建立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会商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对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享林权收储担保抵押、贷款、征信、政策等信息,加强风险防范,形成联动格局,发挥合力,推动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健康有序运行。附件: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创新林权融资模式,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13、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地经营权利人在抵押存续期间不转移对森林资源的占有,以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地经营权或森林、林木使用权作抵押物向国家金融机构申请发放贷款的行为。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大户在产业化初期的融资需求。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代偿收储担保是

14、指开展林权担保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在债务人到期未履约时,对债务人反担保的抵质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购,代为履行债务的市场化融资担保行为。担保人可再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法院拍卖、林木采伐等途径对林权收储并变现,收回代偿资金。第五条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主要职责是:1 .负责作为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业务。2 .受理林权权属人的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申请。3,依法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产评估、森林资产监管、林权收储和林业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500万元以下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林权抵质押贷款项目,可采信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出具的林权

15、资产估值报告。4 .做好代偿收储担保后的登记、档案管理,协同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5 .将收储后的林权作为资产注入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6 .其他有利于收储担保机制得以顺利开展,保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二章收储担保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代偿收储担保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林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林场、种植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第七条代偿收储范围:1.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7 .约定收储担保、到期未偿还贷款的林权抵(质)押林权(收益权)。8 .其他依法抵押的林地。第八条不得用于林权收储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16、的林权;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第九条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形式:(一)用林权抵押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林权由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收储;(二)根据县收储办工作要求或林业企业等委托进行代理收储;(三)受理司法部门的委托,司法机关对要求变现的林权进行收储。第三章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第十条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程序:申请一受理一林权调查、评估一推荐贷款额度一领导小组审核一银行贷款审批一签订组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一抵(质)押登记一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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