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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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

2、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第二章补充登记第三条补充登记,是指全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由于某种原因极少数村民小组(农户)未完成土地确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以及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第四条工作程序:制订工作方案一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一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外业勘界一入户调查一公示确认一完善承包合同一登记发证一材料归档。第五条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一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八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并

4、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第九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

5、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区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

6、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补签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一条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且按指印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等;(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四)公示材料;(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六)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八)其他材料。第三章更正登记第十二条

7、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漏的;(二)承包土地地块权属、名称、坐落、面积及地块数量有错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办理更正登记工作程序流程:问题排查一审核一完善材料手续一登记颁证。(一)问题排查。制定问题排查整改方案,排查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以户为单位填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对经查实确属错误的证书,所涉及承包方代表拒不填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的,由土地发包方组织工作人员填写,承包方代表不签字不影响更

8、正登记。(二)核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乡、村、组工作人员和专业公司技术人员对错误信息进行实地核实。()完善材料手续。地块、承包方代表等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信息错漏的,需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成员信息错漏的,不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经发包方、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四)登记。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五)颁证。区农业农村局报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注销错误证书,颁发新证书。第十四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9、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经查实确属错误的证书,承包方拒不提出书面申请的,由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乡镇(街道)及专业公司核实并签署意见的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三)属于地块、承包方代表等与合同有关信息错漏的,要提供更正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四)申请人及错漏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五)交回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其他材料。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填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五)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

11、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区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第十七条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12、(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六)公示材料;(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九)其他材料。第十九条更换承包方代表。新的承包方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

13、员。更换新的承包方代表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承包方代表(户代表)与原承包方代表(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新的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材料。第五章转移登记第二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块互换;(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块转让;(三)

14、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互换,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

15、并,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四)分户或并户后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六章换证登记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材料。第七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五)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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