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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专题党课共四篇第1篇恪守六大纪律”筑牢思想根基同志们: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今天我以“恪守六大纪律筑牢思想根基”为题给大家上一次党课,与同志们共同交流。作为广大党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则,党的纪律始终与党的事业相伴相随,并随着党的事业发展而发展、变化,完善、规范。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将“六大纪律”写入党章。2023年12月对条例的修订沿用“六大纪律”提法,并做了充实完善。“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条例的重要部分,也是我们要
2、重点学习把握、逐条对照检查的内容。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49条到154条,总共106条,具体规定了所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这106条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警示和约束,也是帮助和保护。党纪是党员干部最坚强的后盾。(一)关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两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所以,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第一条。就是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论是言和行
3、,都是不被允许、严厉禁止的,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一点,就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再严重的,就直接被开除党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条例对遵守政治纪律的规定体现了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能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政治信仰出了问题,因此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必然要求。比如,第66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
4、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有的直接针对的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第5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57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而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某,在某网站论坛上转发了一篇关于“一国
5、两制”的文章,并在论坛上发表评论,对党的“一国两制”政策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和议论。该评论被网友大量转载,造成了严重不良政治影响,同年5月,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纪法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第五十一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6、;(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案例警示】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把政治纪律放在第一位,时刻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自己的言行,保持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大政方针。上述案例行为无视党的纪律,毫无政治敏感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公开对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妄加评价,不负责地进行批评和指摘,引发社会上思想认识混乱,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和权威,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二)关于组织纪律组织纪律着眼于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
7、一个人一旦入了党,就要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就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在组织问题部分特意强调党的纪律,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要求,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945年,党的七大将“四个服从”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强调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时代我们党在加强组织纪律
8、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17条,但多条规定还作了补充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解,因而文字量并不少。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制度。条例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第一条,规定了四种行为要给予处分,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9、、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典型案例点评【典型案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同时,李春生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纪法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
10、)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对应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一)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11、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一)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案例警示】作为一名党员,要严守纪律,做事要讲规矩、讲原则,在组织内部要切实遵守组织制度、执行组织决定。上述案例行为目
12、无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强化底线意识,增强执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要把组织纪律看成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三)关于廉洁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之中,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准则规
13、定的内容是倡导的,是该做的,那么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党员干部从政,不仅自身要干净,还要管好身边的人。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举的身边人主要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的时候,对“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要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前三条,即第94条、第95条、第96条,都是与身边人有关的条款,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
14、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这些行为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止匕外,第104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9条等也都直接和身边人有关。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送;还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借: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借也不行。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典型案例点评【典型
15、案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启凡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公款旅游。同时,李启凡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启凡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纪法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一)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