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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应用型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培养方案(下称培养方案)是学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按照培养目标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设计总图”,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二条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的质量具有全局性影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条件,培养方案必须根据和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第三条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院、系两级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切实做好修订和调整工作。第四条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规范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第二章
2、培养方案制(修)订第五条制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注重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原则。第六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学工作部组织进行。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和专业秘书具体负责。制(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1 .教学工作部根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征求各系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修改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下发至各系执行。2
3、 .各系根据教学工作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由专业秘书召集全体专业教师,在广泛调研讨论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格式编制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同时填写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情况工作表(附件D并报送至教学工作部。培养方案需邀请专家组进行论证、审定,并提交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专业秘书、专业负责人和系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学工作部。3 .教学工作部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和审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系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再报教学工作部。4 .教学工作部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为保证制(修)订的培养方案符合时代的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
4、系须认真组织专业培养方案论证会。1 .论证专家组人员组成包括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专家、兄弟院校专家和相关专业毕业生等。2 .论证专家主要职责:了解相关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评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为教学管理改革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3 .论证方式:可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邀请专家进校考察论证;亦可用通讯方式,将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发给相关专家评阅。4 .各系应高度重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论证工作,论证结果各系负责保存,并且作为今后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填写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2)、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
5、案审定意见表(附件3)并报送至教学工作部备案(一式一份)。第八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专业实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学制及学习年限、毕业最低学分、授予学位、课程教学进程计划表、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分安排表、学时学分导读表等。第九条培养方案确定后,各系应组织教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第三章培养方案执行第十条经学院批准同意的培养方案,由教学工作部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执行。第十一条各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编制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表,落实下达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不得推诿拒绝承接规定的教学任务。第四章
6、培养方案调整第十二条调整培养方案是指在现行培养方案中,需要新设课程、取消课程、变动授课学期或授课学时(学分)以及增加实习、取消实习或变动实习学期、周数等情况。第十三条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整体结构在短期内(至少一个教学周期)不宜变动过大。如确需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须经过认真论证,并提供充分依据。第十四条调整培养方案须经过以下程序:1 .由所在系填写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提出修改调整申请。2 .如培养方案仅作局部个别调整的,由专业提出申请,二级系审核,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后予以执行。如培养方案需作较大范围调整的,二级系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送专家论证意见表,经教学工作部会议讨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或召开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3 .经批准后的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分别由教学工作部教学科、教务科及系(教研室)存档备案。第十五条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原则上须在每学期第5周前递交,不得对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第十七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学院本科培养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