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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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3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4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

3、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

4、的,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按时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加盖学期注册章。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校为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注册前学生应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费用。不缴纳规定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学籍异动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随编入年级注册。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

5、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并督促学生及时核对学籍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与学籍信息修改(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与标注。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本科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其中标准学制四年,延长学制二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其中标准学制五年,延长学制二年。二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标准学制二年,延长学制二年。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二年。第四章修读

6、与选课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第十一条学生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于学期结束前5周内提出下学期的个人课程修读计划,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多次选课修读同1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1门课程计算。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以25学分左右为宜,一般不能少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多选课程,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学分左右。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

7、获得总学分的1/2学分。第十三条学生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择不当的,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申请另选。超过1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再更改。专业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通识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第十四条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第十五条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

8、位规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证书。第五章考勤第十六条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及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未经批准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劳动、军训或其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有适当证明,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自事发之

9、日起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补假逾期办理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九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1周以上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第二十条学生缺旷课课时计算方法如下:1.缺旷课1天及以上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1天以内按实际缺课课时计算。2.专业实习、见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旷课时数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按正式下

10、达的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告。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每月初,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公布上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对未经请假缺课、旷课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课时数者,按学校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按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开卷

11、考试、口试和实验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的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按学校统一排定的日期和场次进行。考查课程考核在学期末复习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可以选择出卷考试或个性化考查方式,个性化考查方式须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个性化考查可以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考查课程办法处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五条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

12、核后,百分制在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方式相同的成绩记录应统一。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50%o凡期末考试成绩文科课程(含外语)在55分以下、理(工)科课程在50分以下者,则以考试成绩作总评成绩,不参考平时成绩。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平均学分绩点(GPA)Z(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数)Z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100-9594-8584-7574-

13、6564-6060对应绩点5.04.9-4.03.9-3.02.9-2.01.9-1.50等级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绩点4.53.52.51.50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义该课程学分数;(即: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1次,是学籍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门诊部证明,经公共教学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课,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有关转修手续必须在自开学之日起2周内完成。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八条教学实

14、习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各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折算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作如下处理:1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或补考缺考者,相应课程必须重修。2 .补考均于下一学期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进行,一律凭学生证进场参加补考。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各二级学院安排。补考者不得申请缓考。补考要求应与期末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成绩评定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未

15、经安排擅自进行补考的,其补考成绩不予承认。第三十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和认定。第七章缓考、免听、重修、免修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缓考应从严控制。缓考课程考试在下一学期自开学之日起2周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凡旷考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旷考者、缓考成绩不合格者,相应课程必须重修。第三十二条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重修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转专业或转学学生补修的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学生可以申请免交该门课程或课程部分的作业,但需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3 .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在未达学校规定的退学学分条件下,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第三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考试违纪处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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