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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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

2、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

3、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瓦斯防治人员管理和瓦斯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设

4、置专职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其他专业人员作为地测副总工程师的,应当具有从事煤矿地测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十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队伍,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瓦斯检查、瓦斯抽采、防突、安全监测、井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招录的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职业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

5、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续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明确年度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钻孔抽采效果、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瓦斯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上级公司对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的抽采和消突达标评判报告进行现场复核,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分析、总结、部署瓦斯治理工作;有

6、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第十四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瓦斯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严格制度落实。第十五条严格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日由总工程师(或委托通防副总)组织技术、安检、调度及相关基层区队人员开展日分

7、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急剧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岩孔异常见煤、发生动力现象、顶板异常来压、异响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工作面采掘作业,开展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制度。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及煤矿要深入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措施。凡经整改瓦斯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作面,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第十七条煤矿必须严格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现场作业中出现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查明原因,严

8、格追查责任,制定预防和整改措施。第十八条严格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井巷揭煤和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前要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为防突设计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依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实测评价单元范围内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并根据测定指标判定防突措施效果,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掘进工作面沿空掘巷及上分层开采后形成卸压保护的下分层巷道掘进时,必须先探后掘,防止误穿、误透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九条严格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前,要制定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加强邻近煤层和采面采空区瓦斯抽采管

9、理工作,防止邻近煤层瓦斯和采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工作面上下隅角处锚索或锚杆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及时退锚,退锚有困难的采取剪网措施,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未及时冒落的,应根据工作面的开采工艺采取放顶措施,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强化工作面顶帮管理,对煤体松软的构造煤,工作面割煤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壁片帮措施。第二十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预警机制,应推进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综合监测预警,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煤矿现场作业中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原因并采取区域或

10、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的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煤矿应加强防突工的管理,通过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监督防突工现场操作,防止防突工弄虚作假;防突部门要定期抽查突出预测视频录像、防突工人员定位轨迹、原始记录及审批单等。严禁任何人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工假预测。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应建立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设计、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对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全过程管控,确保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落实到位、过程可溯。突出矿井应详细记录突

11、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第二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由专人统一存档备查。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

12、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明确标识及反应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第二十四条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

13、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第二十五条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第二十六条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等于3.0MPa、埋深大于8()()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复杂、突出危险严重且实施区

14、域防突措施困难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或者缓采区。第三章瓦斯地质第二十七条煤矿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门。煤矿应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绘制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审批。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九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生产地质报告

15、进行修编:(一)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质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二)煤炭资源/储量变化超过前期保有资源/储量的25%;(三)煤矿改扩建之前。第三十条煤矿应建立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坚持“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物钻结合”及“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原则,查明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隐蔽致灾因素。鼓励煤矿使用地质超前探测技术装备(如地质超前探测仪、地质雷达、地震勘探、无线电波透视等),准确掌握采掘工作面前方及邻近层煤层厚度及其变化、顶(底)板岩性空间分布及其稳定性、地质构造及其分布范围、本煤层与邻近煤层的间距等。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实行采掘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在采掘过程中

16、,通过地质素描、物探、钻探等手段跟踪地质构造及其变化、煤层赋存与瓦斯地质参数等,及时收集、分析地质资料,鼓励利用地质分析类软件实时动态分析与管理,及时发出地质预测预报。地测科和通防科共同提出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经地测副总和通防副总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二条地质资料收集与分析实行“三级”保障制度。一级保障,即:采掘、通防、地测技术人员负责地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二级保障,即: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质信息的校核分析工作;三级保障,即: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负责地质信息的审查会诊工作。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加强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厚度等赋存变化带和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掘进作业前认真落实长探、短探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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