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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网络应用系统软硬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应用服务器管理,充分体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保校内网络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及对外网站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大学校内各学院、部门、科研机构因工作需要建设、使用、管理的网络应用系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用系统使用和管理者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损害学校名誉的行为,接受学校监督、检查。第四条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学
2、校应用系统的整体规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监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校内应用系统运行所需的公共网络、公共硬件和公共软件的统筹管理,协助各应用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进行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各应用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对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关责任。第五条全校各应用系统服务器应统一安放在大学校园网一级中心机房。网信办对中心机房的所有服务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应用系统的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需进行应用系统托管的单位,应在网信办进行备案登记。第七条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按下列方式进行:
3、(一)应用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日常系统补丁升级和数据备份工作。(二)网信办为应用系统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公共网络、公共硬件和公共软件服务。(S)托管在中心机房的应用系统若需进行升级(包括硬件升级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重启、故障维修等影响服务器运行的操作,必须在网信办进行登记;进入机房实际操作时,应用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到场进行操作或监督开发厂商人员操作。第八条应用系统需要停用,其管理单位须及时到网信办进行注销登记。若有以下情况的,将立即终止托管服务:(一)应用系统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应用系统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违反
4、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S)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校内部门变更造成应用系统停止使用的;(四)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长期无人维护和更新,经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停止该系统运行的。第九条第三方软件应用系统服务器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杀毒软件、支持库等都必须具有合法授权。第十条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因系统漏洞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建设使用单位自行承担;(二)严禁各单位将应用系统的测试程序或错误代码上传至中心机房服务器进行在线测试、调试;(S)各建设、应用单位严禁在服务器系统上注册或安装任何第三方开发的无法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的组件或系统增强插件以及和该系统运维无关的软件;(四)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系统中毒、系统崩溃、流量监控异常、数据异常等不正常运行情况,网信办可以立即停止其运行;(五)托管于中心机房的服务器默认禁止远程访问,若应用单位有特殊要求,须提前告知网信办;对于开放远程访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潜在危险,由应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上述情形的,由网信办立即告知应用系统托管单位并指导或帮助其整改,托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