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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文件有关要求,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具有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学制内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每年的9月进行,评定依据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
2、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当年不可与校长奖学金兼得。第六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评定标准之一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至少有一次院级以上学术论坛的学术报告,或学校、学院、学科组织的学术交流报告。2、评定标准学习成绩优异,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积达到85分以上或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者;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符合本学年“学术创新奖”或“优秀研究生”申请条件者;新入学的研究生在上一学位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较强,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成
3、果者。第七条凡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有课程不及格者;4、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
4、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工作。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组织成立5人以上(含5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公开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学院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
5、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三条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评审原则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指标及学院可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名额,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的名额分配方案。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打通使用,也不能超出限额。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评定期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不能参评。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装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八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在学院留存一年备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