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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校党委和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三条督查督办主要工作范围:(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推动落实;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四)来信来访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
2、题的解决落实。(五)对提交相关材料不实或不充分,影响学校决策的事项。(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一)对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落实情况的督查。两办应根据督查内容,对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决策情况开展跟踪督促,加强过程监管。客观报告执行效果,分析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两办应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制发专项督办通知书,送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须书面提出延长时限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报两办备案。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领导批示、通知书等材料整理归档。第五条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相关工作,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行政相关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事项,学校可成立由两办、监察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联动机制。应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六条各单位正职干部为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第七条两办应定期向学校报告督查督办结果,定期通报各单位督查督办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干部人事考核重要依据。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揭露和反映问题。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