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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第二条校务委员会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改革。2.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1)审议学校长期发展建设规划;(2)审议教学、科研和管理改革的主要方案;(3)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4)审议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中的重大问题;(5)审议校长提交的其他事项。3.校务季员会中,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的问题,建议校长立案进行审议。第三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对提交审议的问题,应提前作好准备。第四条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理,形成文件;在审议过程中,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五条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其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一定数量的对办学有见解有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任期四年。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