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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名校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流失,并规范其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1 .学校校名校誉及代表物。2 .学校的商誉、注册商标及所属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3 各类冠有校名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及学校直接的、间接的各种服务标记。4 .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名誉及各种特许权。第三条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校名校誉类
2、无形资产状况,加强管理,对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冠有学校名称或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五条党政办公室对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责:1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其保护、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2 .对拟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社会组织、团体及校内单位,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3,定期对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校名校誉的使用权。4 .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
3、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产品广告、各类印刷品、宣传册冠名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申报,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与报批手续,并要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在其工作中,涉及到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使用及变动时,应及时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第七条任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涉及到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均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经营性使用,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校名校誉的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