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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室外公用场地对外承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校室外运动场、游泳池以及校园内所有露天场地对外承租行为,保证资源的合理使用,确保学校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室外运动场、游泳池及校园内露天场地属国有资产,由学校确定的单位代为管理。第二条学校室外运动场、游泳池及校园内露天场地主要用以满足教学及校内文体活动需求,除周六及周日外,原则上不对外承租。第三条对外租用场地,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使用单位到后勤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二)具体管理单位审批;(S)依据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租金;(四)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款凭证经后勤处确定后方可使用。所收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管理分配办法。第四条租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爱护场(池)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须按原品质价格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处解释并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