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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改班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记载学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鼓励教改班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以利于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学科竞赛包括:电子设计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星火杯”系列竞赛、英语系列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物理竞赛等其他竞赛。1.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其以上者,记4学分。2 .获得省级三等奖及其以上者,记3学分。3 .获得校级奖者,记2学分。4 .参加各类校级竞赛者,记1学分。二、参加各类科研项目和科学实践活动1 .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合格者
2、,记3学分;结题验收优秀者,记4学分。2 .参加校级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合格者,记2学分,结题验收优秀者,记3学分。3 .参加院级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含参与老师科题研究和学生自拟题目经学院同意),结题验收合格者,记2学分;结题验收优秀者,记3学分。4 .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被国家核心期刊(正刊)登载,记4学分;入选国际学术会议或被正式学术期刊(正刊)登载,记3学分;入选国内会议论文集记2学分。三、参加各类文艺、体育活动获奖者;担任班级、学院、学校学生干部,表现优异者;在其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为学校做出贡献者;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记载相应的学分。四、各类竞赛和科研项目,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按获奖等级最高者记载学分,不得累加。不同项目获奖者,其创新实践学分可累加。五、本办法适用于教改班的学生,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六、本实施细则自XXXX级教改班学生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