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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
2、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由学院评优管理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第七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各种奖学金兼得(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除外)。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