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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听课制度(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强化课堂教学监督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每学期对全校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级教学督导、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对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辅导员对学生所在年级任课教师听课全覆盖;新进教师完成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听课任务。第三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副校长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其中研究生不少于2学时,每门思想
2、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研究生不少于2学时,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1学时。第四条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学院其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研室正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研究生不少于2学时。第五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2学时;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其中研究生不少于1学时、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1学时。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每人每
3、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其中研究生不少于5学时;院级教学督导完成大学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听课任务。第七条辅导员按年级对所带学生的授课教师进行听课。本科生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分别听10个以上教师的课),该学期任课教师少于10位的,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1学时;研究生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个学时。第八条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第九条听课人员应了解任课教师授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政治纪律、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了解纳入思政课、专业课内容的情况并将课程的价值引领作为听
4、课督查的重要监测点。第十条因职称评审、各类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示范课堂及评优评奖所需,任课教师可于开课前2周,主动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听课申请,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统一分配听课人员。第十一条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人员听课。第十二条所有听课人员应在收集和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要求提交评价结果,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统计分析存档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示,其结果记入教师业绩档案。第十三条学校对学院听课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听课制度*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