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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摄影摄像等文化艺术类技能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二、设立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
2、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举办者(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
3、记录;3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四、名称与章程(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1 .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2
4、 .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3 .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4 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5.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 .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5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
5、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 .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8 .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 .章程修改程序;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五、开办资金(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
6、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艺术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场地设施(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
7、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
8、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三)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23o美术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音乐类、戏曲戏剧类、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
9、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进行建设,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中小学校(园)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场所应配备具有视音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出入口及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实
10、时联网的接口,采获的视音频、出入记录等信息储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通过为教员和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六)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培训场所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员和学员身体健康。七、从业人员(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
11、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身心健康,实名上1.J-I冈。(二)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1.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 .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3 .具有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4 .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文化艺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 .具有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内容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
12、1:20,单个培训场所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每个科目要有1名以上的专职教学人员。(四)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2,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3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4 .因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5 .其他不适宜在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
13、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立教员电子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七)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八、组织机构(一)决策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
14、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二)监督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三)行政负责人。艺术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
15、好业绩,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法定代表人。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九、党的建设(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
16、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三)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十、课程要求(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规定,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