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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省工II附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业盐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2016年盐业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用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第三条(工业盐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盐(含井矿盐卤水)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制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盐行业管理,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走规范
2、化、绿色化发展的道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章工业盐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产品质量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工业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工业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购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凭证,收集购货者用盐说明。记录和凭证应当
3、真实、完整、准确,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产食盐、工业用盐的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食盐和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销售记录。鼓励工业盐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盐追溯管理。第七条(工业盐经营使用企业工业盐经营使用记录制度)鼓励工业盐经营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和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并保存包括进货查验、销售、使用情况等台账及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工业盐经营使用可追溯。第八条(工业盐包装管理)工业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制作产品包装标识。工业盐外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醒目位置标志禁止食用”等警示字样。第九条(贮存
4、和运输要求)工业盐的贮存场所应有明确标识。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存放工业盐。禁止工业盐与食品共同运输。第十条(禁止条款)禁止将工业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禁止使用工业盐制作食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盐生产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多元化应用以及国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及信息互通)县级以上盐业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盐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鼓励通过各级政务数据系统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工业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测评估、行政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三条(行业管理)
5、县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工业盐生产企业管理档案,记录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业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台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存档。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行业自律)各地各级盐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工业盐等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守法、诚信经营。第十六条(投诉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热线和各部门公开的联系方式,举报和工业盐相关的违法行为。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6、对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国务院修订盐业行政法规或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对工业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2016年以来,国家开展了盐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和广东省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方案均明确了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指定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细则等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2016
7、年盐业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工业盐的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曾于2017年出台了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工业盐管理,防范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该办法已于2020年到期,且国家层面暂时也没有关于工业盐管理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我省工业盐行业管理面临无直接有效制度规章可依的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将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我省工业盐发展实际,我厅重新制定了关于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
8、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三)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四)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三、制定过程本办法起草后,先后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盐业主管部门、省盐业协会、省盐业集团等意见,并根据回收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四、主要内容办法共有四章,共19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本章主要对办法制定
9、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业盐定义和部门职责分工作出了规定。其中,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是根据工业盐管理的特征,突出强调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盐业主管部门和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二章“工业盐生产经营管理”,共6条。本章主要是为确保工业盐产品质量和有效防范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工业盐生产经营使用者在工业盐生产、销售、仓储、使用各个环节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共6条。本章是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行业自律及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途径等相关内容的规定。第四章“附则”,共3条。本章是对解释权、有效期等的规定。五、其他本办法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