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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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广西林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是指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符合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范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安排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第二章项目主体及扶持方式第四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林下经济生产的企业、国有林场、有关科研单位、农民专业

2、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第五条扶持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以奖代补类,主要指申报主体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项目申报时已达到一定建设进度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具体建设进度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二)贷款贴息类,主要指对贷款发展林下经济的申报主体给予贴息。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每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的扶持对象、品种范围、项目规模、带动农户等内容。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文本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进度、技术标准、带动农户、林地权属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附件材料。第八条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

3、。按照自愿原则,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含附件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县级审核推荐。项目申报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现场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条件,确保项目真实可靠。同时,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可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三)市级复核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平衡后,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推荐上报,上报文本应同时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行文

4、报送自治区林业局。第四章项目评审第九条评审原则。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贝L具体资格条件如下:(一)项目必备条件1.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推荐上报文件。2 .项目实施规模和带动农户等符合申报指南规定。3 .有林地租赁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4 .所在县(市、区)有专人负责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监管工作。5 .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破坏。(二)优先推荐项目1.被评为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或列入各地林下经济示范建设规划的项目。6 .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的项目。7 .自治区级以上农林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项目。8 .申报指南规定优先推荐的其他项目。第十条自治区评审

5、程序。自治区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各地申报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一条评审结果运用。自治区林业局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扶持对象和金额,将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将项目纳入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及项目申报等情况逐年安排补助资金。第五章项目实施及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林下经济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1.加强对本地林下经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查勘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对项目业主执行相关法律、行业标准(技术规

6、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组织业主参加相关培训,指导或扶持业主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种养技术,提高其生产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拓展销售渠道。3 .指导业主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相关档案。主要包括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种苗、种植养殖台账等记录单据)、营销财务档案(包括产品购、销所产生的相关记录、票据)、带动农户档案(包括农户参与项目务工情况等记录)。第十三条项目变更管理。对因技术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将变动情况行文报市级、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第十四条县级组织自检。各项目

7、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自检。县级自检后,向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五条市级组织验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林业部门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可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时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结束后及时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验收。第十六条自治区抽查。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抽查工作小组随机抽查。抽查数量根据各市辖区内的项目总量灵活

8、确定,抽查数量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自治区林业局对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七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县自检合格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第十八条验收结果。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验收结果与自治区抽查工作小组抽查结果,对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自治区林业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报告。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原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桂林改发(201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废止。附件:L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评分细则Z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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