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85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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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赠与合同,其中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主要有: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若一方表示赠与,而另一方不接受的话,则赠与合同不能成立。3、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4、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虽然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一直争论不休,但是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赠与合同为

2、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赠与合同的上述特点,使得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参见合同法第186条内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全部条文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3、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

4、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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