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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引领自贸试验区提升摘要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数字贸易为引领,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加大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压力测试,加快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有利于充分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拓宽贸易渠道,为企业参与贸易活动提供更多契机;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价值链提质升级,加快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有利于推进自贸试验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联通发展,缩小各自贸试验区间的“数字鸿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数字贸易为引领,是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针对自贸试验区仍存在的制度创新系统性不足,数字贸易方面负面清单较长,数据跨境流动受
2、上位法限制且技术和平台支撑不足,以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尚不成熟等短板,自贸试验区应战略性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完善数字贸易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整合限制性措施;协助建立重要数据目录,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自贸试验
3、区作为引领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是链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并强调要“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因此,研究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是关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议题。一、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对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而自贸试验区由于具备众多有利因素,对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4、至关重要。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先后分6个批次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遍布2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最终形成了,1+3+7+1+6+3”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整体布局。自2013年我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一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设立以来,自贸试验区已经成为构建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新高地。新时期,以数字贸易为引领的自贸试验区建设,是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2023年6月,商务部印发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清单),旨在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彝展。在工作清单中,各自贸试验区基本明确了数字经济领域的重点任务,如天津滨海新区中心
5、商务片区拟重点开发跨境贸易B2B出口服务平台、福建自贸试验区拟重点推动厦门片区建设贸易数字化示范区等。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可以有效推动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加大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压力测试,加快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发展数字贸易,需要建立相应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的升级迭代,主要国家出台基于自身利益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自贸试验区作为国家改革开放战略性试验田和先行者,承担着为国家试制度的重要使命。为确保数字贸易有序、健康发展,自贸试验区会加大对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风险压力测
6、试,通过在实践中检验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以应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外,虽然全球尚未达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但基本上形成了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新式模板”等为典范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张茉楠,2023),代表当前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因此,在与世界各国开展数字贸易的过程中,为提高贸易便利化、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自贸试验区会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推动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制度型开放。2 .有利于充分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拓宽贸易渠道,为企业参与贸易活动提供更多契机在传统贸易中,跨国合作往往受地理位置和物流等因素的限制
7、,从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成本和风险。然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首先,数字贸易能够突破时空限制,致使地理距离对跨境电商的影响比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小65%(Lendleetal.,2016)o其次,通过数字化平台也能够有效降低诸如开拓新市场、铺设店铺、派遣销售人员等固定成本,进而从整体上降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贸易成本。此外,数字化平台还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市场信息和数据分析,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国际市场需求和趋势,制定更有效的市场拓展策略。因此,自贸试验区通过开展数字贸易,能够更容易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建立经济联系,充分拓展我国国际合作空间,拓宽企
8、业贸易渠道,有助于将本国产品和服务销售至全球市场,同时也能够便捷地引进国外优质产品和资源,为企业参与贸易活动提供更多契机。3 .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价值链提质升级,加快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首先,在数字贸易背景下,企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而是通过在线平台展示产品和服务,拓展全球客户和市场。为了适应这一全新的贸易方式,企业需要积极推进自身数字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实现个性化定制,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向价值链中高端位置攀升。其次,通过开展数字贸易,
9、可以极大推动自贸试验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源,将数据、技术等高端要素与传统产业渗透融合、协同创新,以此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此外,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的开展有利于催生大量贸易新业态,尤其是推动生物医疗、集成电路、量子信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发展,以期提高我国现代化产业国际竞争力。4 .有利于推进自贸试验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联通发展,缩小各自贸试验区间的“数字鸿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首先,数字贸易的推进需要现代化、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予以支撑和支持。在开展数字贸易的过程中,对数字化基础设施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自贸试验区需要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扩大和提
10、升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确保各地区市场主体都能够顺利参与数字贸易活动。其次,从地理位置来看,我国自贸试验区已形成了东西南北中皆有,沿海成片、内陆连线、层次多元的空间开放格局(孙榕,2022),但不同地区之间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等问题仍然存在。通过开展数字贸易,各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机构等主体将更倾向于采用统一的数字标准和平台,促进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加强协同合作,实现更高效的联通发展。同时,数字贸易也有助于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人才培训和技能普及,以助力更多地区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最终缩小各自贸试验区间的“数字鸿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自贸试验区
11、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的冏题总体来看,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数字贸易开放、数字贸易治理等方面仍存在差距和短板。1.制度创新系统性不足,总体呈现碎片化随着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贸易规则也逐渐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主要经济体围绕数字贸易规则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方案,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无论是在数字贸易开放的广度、深度,还是在数字贸易治理上,都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具体来看,RCEP.CPTPP都涵盖了与数字贸易(电子商
12、务)相关的章节,如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中的重点议题;DEPA作为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专项协定,不仅对常规的数字贸易规则有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还囊括了诸如数字创新、人工智能等在内的其他自贸协定未涉及的新兴数字经济议题。当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关于数字贸易的制度创新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还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在框架内容上,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更多聚焦跨境电商管理制度等部分数字贸易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包含了数据流动章节,强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提出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产品交易等重点领
13、域规则。一方面,各自贸试验区出台的数字贸易改革措施存在浅层化现象,没有对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则作更细化的规定。此外,很多制度创新成果都属于管理流程的改进,并没有实现原创性和系统性的创新。另一方面,自贸试验区关于数字贸易的制度创新存在碎片化现象,聚焦数字贸易全过程的系统性改革开放措施较少,从数据流动、数字产品与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揽子角度进行规定的创新性有待提高。2.数字贸易方面负面清单较长,市场准入限制性壁垒较多近年来,美国往往会结合“负面清单”的形式,来强调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美式模板”倾向于将数字贸易规则适用于“负面清单在CPTPP中,将例外范围缩减至“广播”和“知识产权”领域。日本
14、“负面清单”的例外条款同样是直接删除了“广播”领域。新加坡将DEPA作为“新式模板”,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承诺水平上深度借鉴了“美式模板”的CPTPP水平,将“负面清单”的例外条款缩减至“知识产权例外”和“广播例外”。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同时也对服务业准入放宽了部分限制条件,但限制性壁垒仍然较多。目前我国在电信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仍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如规定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仅在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中明确了行业
15、分类和相关限制措施,对内容的表述也只是使用“符合一定条件”等比较模糊、笼统的说辞。与“美式模板”“新式模板”相比较,虽然我国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但整体来看负面清单较长,不仅包含“美式模板”“新式模板”通有的“知识产权例外”和“广播例外”,还存在其他数字产品领域的限制性措施,市场准入限制性壁垒相对较多。3,数据跨境流动受上位法限制,且技术和平台支撑不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博弈已然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前沿领域。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法规,各自贸试验区也试图探索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机制。2020年8月,商务部发布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16、总体方案,提出在北京、上海、海南、雄安新区等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一是尝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模式创新”探索。通过引入“第三方”(如北京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来扮演交易平台的角色,以此消除数据跨境流动的信息不对称。但是,数据跨境流动本质上属于“国家事权”,各自贸试验区难以“越权”(张茉楠,2023)o因此,在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在内的上位法的约束下,自贸试验区的部分政策实践难以有实质性突破。如2020年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专项规划(20202025),强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数据的国际跨境流通,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随后联合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汽车重要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规定,这也对自贸试验区制度改革创新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除此之外,上位法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多为原则性规定,与之配套的相关细则还在意见征求中。因此,在国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