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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水利局主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针对由县水利局监督的项目。在我县境内V等5级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均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对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做好协调、协助等配合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县管工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村组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且工程V等5级及以上等级的
2、水利工程,均须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其它工程按质量终身制和业主负责制执行。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核备。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或者核备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县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承担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业务上受XX市水利局指导。第八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可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或有经验的群众担任民主质量监督员。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九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依据权限,履
3、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三)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四)参与受监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统计、分析小型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重要工程要进行跟踪监督。第十一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保修期结束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
4、工程开工前7到县水利局工程质量监督股办理监督手续,填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章印):(一)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立项文件、资金文件、财评报告及清单;(二)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三)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参建单位及人员资质,工程及人员参保资料。第十三条质量监督股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XX工程质量监督公示牌。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
5、)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进行审核、确认;(四)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体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控制休系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工程保险等实施监督检查;(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6、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权限:(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县水利局报告整改情况;(二)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实行整改,问题严重时,可向县水利局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
7、目,责成参建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五章质量检测第十七条根据水利工程一般现场检测方法,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在监督检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和图片资料。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件等产品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
8、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股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发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标准附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本行政区域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良工程和无安全事故的高危工程,由质量监督股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