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218965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9.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000字(论文)】.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内容摘要】电信诈骗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诈骗的新型犯罪形式,这种犯罪具有成本很低、风险偏小,非法收益较高的特点,从而导致电信诈骗犯罪率节节攀升,在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社会安定和谐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本文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对于电信诈骗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然后对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然后针对跨国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刑法目录前言1一、电信网络诈骗概述1(-)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1(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11.犯罪成本很低,诈骗数额较大12 .作案手段新颖,

2、工具技术先进23 .喜欢团伙作案,涉案范围很广24 .作案手法专业,隐蔽性很强2二、有关电信诈骗行为的立法现状2(一)当前电信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的立法2(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31.中立行为可以入罪35 .该罪成立须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4三、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4(一)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41 .主从犯认定需要进行个案分析52 .明确“取款人”的刑事责任5(二)跨国犯罪问题61.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62.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6四、总结7参考文献7刖百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诈骗技术与网络,电话等媒介相结合,产生了电信诈骗这种犯罪形式。电信诈骗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面

3、对面”式的诈骗形式,成为当今社会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根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己经超过60万件。当年全国曾收到诈骗信息的人数近4.5亿,意味着全国有1/3的人曾经在各种渠道收到此类诈骗的信息。同时电信诈骗己经向集团化犯罪,跨国犯罪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大规模的犯罪问题,严重危害到世界各国民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这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由于电信诈骗的类型众多,日新月异,且犯罪集团角色众多,因此,在认定共同犯罪方面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再者,由于电信诈骗集团往往身处国外或者将诈骗使用的网络服务器设置于国外,因而在司法上就解决跨国调查

4、取证,抓捕嫌疑人,追赃和协调各国刑事管辖权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多个实际案例研究在管制电信诈骗犯罪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提出符合刑法规制的建议,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这是本文的意义所在。一、电信网络诈骗概述(一)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电信诈骗是一种以电子信息服务为载体实施的诈骗犯罪。区别于传统的诈骗形式,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利用电子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致使民众产生认知错误,进而骗取民众财产。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通讯科学的突破,电子通信技术得到高度普及,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互联网迅猛发展,使得人类进行信息交换的方式不断丰富。现代通信工具包括电视、电报、电话和网络通信等,其中人们利用手机和电脑

5、进行网络通信已经成为现代极为重要的生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通信技术在便利了民众信息交流的同时,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就此诞生。(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1 .犯罪成本很低,诈骗数额较大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显得风险小,诈骗数额大,足不出户也能骗取别人钱财。尤其是作案工具特别简单,仅需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和一部任意显号机,外加几张银行卡即可。作案者只需要自己在电话里拨通任意一组号码,通过散布若干个虚假的信息,骗得受害人的信任就可以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犯罪成本非常低。2 .作案手段新颖,工具技术先进电信诈骗是一种结合传统诈骗手段、依托无线网络通信技术而衍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手段,主

6、要有三种传播违法信息的方式:1、预先选定某地区的手机号段,利用特制的短信群发器发送;2、运用网站功能和某些运营商进行大规模群发;3、针对某些特定人群,采取人工方式逐个发送。这些垃圾短信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常见媒介,借助公共通讯网络进行传播。3 .喜欢团伙作案,涉案范围很广电信诈骗犯罪表现出团伙特征,作案人员常常在20人以上,他们分工明确:一部分人负责购买手机,一部分人负责编辑和发送短信,一部分人则扮演各种角色与猎物通话联系,一部分人负责开设银行账户,还有一部分人负责在ATM机上转账和异地取款。分析当前公安机关已经查获的案件不难看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既有松散型,又有家族式,既有境内地头蛇,又有境内

7、外互相串通作案的团伙。4 .作案手法专业,隐蔽性很强为了应对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大的打击力度,诈骗犯罪分子比以前更加狡猾,作案手法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既要绞尽脑汁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又要采取各种新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真是防不胜防。犯罪分子利用专门开发出来的手机短信病毒,使电信诈骗得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加强,某些犯罪分子常常使用假的身份证来办理银行卡,再雇佣外地农民工提现,使得该类案件的查破变得更加困难。二、有关电信诈骗行为的立法现状(一)当前电信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的立法目前,我国有关电信诈骗行为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是指“以

8、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J踏入新世纪以后,电信诈骗进入爆发期,我国立法也进一步完善。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出了具体的金额幅度规定。还规定了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利用技术手段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的,技术手段实施次数达到一定数目将被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点体现了电信诈骗立法的一大突破,有利于更好地对诈骗短信、诈骗电话、诈骗电邮等发布者进行定罪量刑,给出了电信诈骗未遂者的标准。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构成共同犯

9、罪的8种情形进行了列举。这对电信诈骗共犯的认定是一个进步,有利于更好地对整个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惩处。(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电信诈骗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掌握了网络和通信技术,犯罪过程中也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犯罪的科技化程度很高。如使用手机信息群发器,网络任意改号软件等,这些技术的使用大大提升了犯罪分子的“工作”效率,也加大了司法机关侦办的难度。例如,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常使用话费低廉的VOIP即网络电话。他们将网络电话机接上宽带,并设置所申请的地址号码后,就能任意拨打目标电话号码。使用网络电话无法追查电话来源,司法机关难以追踪,因而得到诈骗分子的青

10、睐。尽管我国对VOIP电话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仅可以由特定运营商在试点区域运营,但是市面上存在一些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非法电信运营商,可以用软件任意修改来电显示,他们的技术或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了犯罪工具。这个罪名的设立引起了学界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将中立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妥当,值得推敲。有人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含有“帮助”、“协助”等类似字眼的罪名一样,都属于“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必须予以批判。对此,笔者有以下理解:1 .中立行为可以入罪中立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然是可以成立犯罪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中立行为有很多都可能被用来犯罪,

11、如猎人借猎枪给朋友打猎,朋友却用来抢劫;化学老师在网上公布冰毒配方,却被他人用来制毒销售等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是人们生活常见的,另一方面又可能被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从具体影响上来看,中立行为是指从外观上看通常属于无害的、与犯罪无关的、不追求非法目的的,但在客观上却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促进作用的行为。而上述“以犯罪为主业”的行为显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与网络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意,并且追求或者放任网络犯罪的实施,这当然是以共犯论处。但这和无共同犯意,但对被用于犯罪,客观上促进了犯罪实施的中立行为是不同的。因此,这种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妥当的说法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2 .该罪成立须遵循共犯

12、从属性原则近几年学界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讨论很多,未形成多数意见。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将帮助行为当作正犯加以规定,不再适用刑法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规定。原因是这类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过了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也有学者认为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完全是将共犯正犯化,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只是因为分则条文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有关帮助犯的处罚规则。在认定规则上,仍然需要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不需要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的规定,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该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对恐怖活动的组织者或实施者这一类特定人群提供帮助,不要求

13、被帮助的人必须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帮助行为由于其帮助对象是特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为了更好地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刑法对于帮助行为也要定罪处罚,即便是被帮助者没有实施犯罪,帮助者也可以成立正犯。这就是不需要符合从属性原则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定。第二种就是需要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的规定。比如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该罪的成立,不单需要“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要实施资助行为,而且还要求被资助者实施刑法第102、103、104或105条规定的犯罪,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典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但是它的成立,需要符合共犯从属

14、性原则,不能脱离其对应的特定犯罪,其设立便于适用独立的法定刑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三、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一)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电信诈骗犯罪的集团化特征愈发明显,犯罪团伙人员众多,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团伙的日常工作事项包括了购置设备;对团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不特定的群体发布诈骗信息;假冒身份虚构事实;诱导受害者汇款;转账取款等。导致认定复杂诈骗团伙中不同成员的法律地位产生困难,司法上应当予以明确。1 .主从犯认定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一些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机构严密,成员从事的任务复杂多样。因此,在确定主从犯时,不应简单把实施实行行为的认定为主犯,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为从犯,应当以行

15、为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电信诈骗的时间和程度,参与分赃情况具体区分。比如,在一个成熟的诈骗团伙中可能存在着专门的技术培训人员,负责向新团伙成员教授诈骗技巧或者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许多电信诈骗团伙被捣毁之后,又轻易地再生,愈演愈烈,原因就在于有这类培训人员,可以帮助犯罪组织者迅速成立新的团伙。因此,这类成员对团伙的扩张极为重要,对社会的危害也较为突出,宜作为主犯论处。同样地,团伙中的“导演”,即提供诈骗方案的人员,由于其使诈骗过程更加精细化,步步为营,是诈骗行为得以成功的关键,应作为主犯进行处罚。2 .明确“取款人”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如果各阶段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或者犯意联系,则都应当认定为

16、诈骗罪,这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实践中犯罪集团为了躲避追查,降低被抓捕地风险,往往会在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地方雇佣专门负责转账、取款的人员,而这些人员却并非必定与犯罪集团之间存在共谋或者犯意联系,甚至因为受到蒙蔽或者欺骗而不清楚其取款行为与诈骗犯罪有关,由此产生了“取款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有疑问的是,在一个电信诈骗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那么当然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即不论是帮助取款或者协助转账的行为,或者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在错误状态下把财产转移到犯罪行为人控制下的账户。因为这种事先共谋,使得各个犯罪参与者产生了精神上的相互鼓励、支持配合,提高了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基于此点,所有共谋者都应对发生的犯罪结果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 管理论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