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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 工 合 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 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天数 日历天复工日期:复工后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为基准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备注:复工后甲方合计支付 万元至施工完毕,尾款完工后一
2、年内陆续支付完毕。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条款;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白银盛源大酒店复工进度款支付计划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
3、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十一、本合同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4.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表人,其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6.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具备法定资格并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单位。7.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
5、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发包人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承包人应承担的开支。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期天数。15.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6.竣工日期:协议
6、书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7.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承包人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8.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标段内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产生的经过确认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7、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协议书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8、施工中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的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工程师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9、、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叠。双方职权发生交叉、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
10、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第五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
11、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正义务。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
12、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但予以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六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函件、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