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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甲方)承包人(全称):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的词语解释1、发包人(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承包人(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4、发包方项目代表: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
2、理发包方项目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6、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7、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
3、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5、适用标准、规范
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外墙涂料施工 工程地点: 三、颜色色号:。四、方案及单价:方案:刮绿舟外墙腻子抗裂型二遍,涂ICI工程专用底漆一遍,涂ICI工程利登外墙漆白色二遍。此方案保质期限为10年,保质期内非主体
5、及外力因素影响,漆膜应无大面积起泡、剥落,明显褪色出现。包干价: 元/;注:以上费用不含:脚手架、吊架使用费、配合费。(竣工资料由乙方自行负责完成,并入甲方主体竣工资料)。五、工程量、合同总价款:总工程量暂估为 ;合同暂定总价款 元(大写: ),大面部分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特殊造型部分、线条等图纸表达不清晰部分以现场收方工程量结算。六、付款方式: 1、 2、 3、工程完工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额扣除 保修金及已付款,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保修金的支付方式: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满贰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甲方必须将保修金一次性退还
6、给乙方,否则视为违约。七、工期:以现场具备条件后,乙方接到甲方具备开工栋号书面通知并由乙方签收起算,25天完成(不含阴雨天气)。八、甲方的工地代表为 ,电话 乙方的工地代表为 ,电话 九、双方责任:(1)甲方交给乙方的墙面必须为:经保养合格的砂浆找平墙面,窗框安装完毕、窗口洞口及线条抹灰完成,屋顶防水完工、靠外墙卫生间防水完工、并且充分干燥、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符合外墙漆施工条件。(2)因甲方原因(例如临时图纸设计变更等)造成的材料损失、返工、其他工种污染、运输等费用由甲方负责。(3)因乙方原因在运输、施工过程中造成各种损失(包括污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场时,甲
7、方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帮助乙方解决材料库房、工人临时住房、脚手架、升降机等所产生问题,甲方并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责任协调乙方施工中的单栋号就近用水用电问题,并按国家水电部门标准收取乙方水电费。(6)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技术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工程施工过程验收签证、完工验收签证及工程量确认,确保在交房前完成工程量收方,并协助乙方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7)乙方施工人员应严守甲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配备安全带。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违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
8、责,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十、违约责任: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不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十一、暂停施工发包方项目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方项目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方项目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项目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项目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
9、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外架由总承包单位提供,配合费由甲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本合同范围内的安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除,水、电费由乙方自理,甲方有责任进行协调,按国家现行电价、水价进行收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管理指:安全、文明等)。 (四) 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项目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项目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
10、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五)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现行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达到甲方双方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及甲乙双方约定的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双方约定样板以上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并有权不给予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同时甲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 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
11、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项目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项目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项目代表的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 安全生产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
12、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方项目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项目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筑物负有保护的责任,如发生损害原建筑物则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九)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一式捌份)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
13、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十)、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
14、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十一)、工人工资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发包人经营、影响工程进展。如果因为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a
15、) 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b) 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c) 工人因欠薪而上访;d) 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导致影响双方正常工作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将按10000元/次进行罚款,并累计算。十、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栋号按规定的工期时间完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一天罚款 3000元,并累计计算。延误工期 3 天以上发包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