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转供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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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转供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根据关于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及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等要求,结合我院转供水电实际情况,现将转供水电费收取管理规定如下:一、学院与转供水电用户有单独供用水电协议或者场租合同中有相关用水电收费条款的,按照上述具体协议执行,其他不涉及条款及用户依照本办法执行。二、学院对转供电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随水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基建工地等非居民用户一律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收费。电费0.8743元度,水费4.45元立方米。一般转供电用户结算缴费电价二学院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

2、损耗率),损耗率按照12%执行。水费3.8元立方米。零星维修、改变工程若不能用水电表计量,水电费按工程决算款的千分之七的比例扣交(其中水2%。,电5%。),在合同中注明。如合同没有注明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决算值的7%。直接扣除水电费。三、用户结算缴费周期依据总务处抄表周期确定,原则上每季度抄表汇缴一次。抄表结束后,总务处下达用户应缴水电费单到转供水电用户,用户应在签收用户应缴水电费单7个工作日内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费用,并将收据复印件反馈至总务处。四、对于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的转供水电用户,学院有权予以收取滞纳金,应缴滞纳金二应纳水电费X天数X03%,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水电供应。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如有最新相关政策调整,学院将按照具体新政策执行。六、学院已发布的文件中如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七、此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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